童装代销(江南布衣子公司上海被罚 销售童装绳带要求项目不合格)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0日讯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总监办〔2022〕322021000504号)。天津江南布衣华卓服饰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仅法规)的产品,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951.33元,罚款1146.3万元。



2021年10月1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卓尧路58弄2号销售的一款儿童服装(编号:1K022021000126)进行执法抽检。上海白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根据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检验,绳带要求的项目不符合检测依据及相关规定,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6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上述不合格童装为当事人销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时间,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服装,处罚如下:1 .非法出售的衣服被没收。2.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倍罚款11463元;3.没收违法所得951.33元;罚款总额:12414.33元。

天津江南布衣华卓服饰有限公司是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1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林莉。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各类服装、家用纺织品、木偶玩具的生产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没有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总监办[2022]322021000504号

当事人:天津江南布衣华卓服饰有限公司

主要资质证书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EA0B6X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古达路17号3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付柱

2021年10月14日,我局根据线索,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卓尧路58弄2号销售的某童装(货号:1K022021000126)进行执法抽检。根据GB 31701-2015《婴幼儿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经上海白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带绳物品不符合检测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6日,经初步调查,我局发现上述不合格童装系当事人销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服装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于2021年12月6日批准立案,调查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委托人销售的一件货号为1K022021000126的儿童服装,经上海白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GB 31701-2015《婴幼儿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判定不合格。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8月以来,购买不符合上述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儿童服装13件,2021年9月至10月销售3件,库存10件,货值7642元,违法所得951.33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品牌代销协议、进销存管理系统数据表、销售收据、购货发票等。

2022年2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总监办〔2022〕322021000504号),告知了我局依法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的产品,下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服装,处罚如下:

1.没收10件非法出售的服装;

2.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倍罚款11463元;

3.没收违法所得951.33元;

罚款总额:12414.33元。

童装代销一件代发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及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输入代码:3221000504)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肆佰壹拾肆元叁角叁分。到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处以罚款金额3%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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