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支付越来越方便,同时也滋生了利用手机转账功能进行犯罪的行为。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在一审中,郑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2日下午,郑某在宿舍休息时,发现室友郭某的手机在床上,遂产生将郭某的银行卡绑定到其微信上进行转账的馊主意。于是,郑某打开微信钱包添加银行卡,输入从工厂工作组了解到的郭某的银行卡、身份证号、手机号、手机收到的短信验证码等信息,成功将郭某的银行卡与自己的手机微信绑定。之后,郑某又分两次从郭某的银行卡中转账4000元到自己的微信零钱中,然后删除了郭某手机上的短信记录,并将手机放回原处。不久后,郑将偷来的400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空。次日上午,郑又以同样方式充值2000元用于网络赌博。郭收到银行短信,发现自己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向新干县公安局报案。报案当天,郑某还偷了50元日常开销。2018年12月,郑在家中被警方抓获。之后,郑赔偿了郭拙诚经济损失6050元。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擅自将他人信用卡与自己的微信绑定,然后通过微信支付功能骗取信用卡上的存款6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可从轻处罚。
来源:井冈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