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为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助理;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镛。
基本事实
陶和潘是亲戚,他们住在同一个房间。2017年5月,陶某手机因损坏无法使用,潘某将其闲置手机借给陶某使用。2017年6月14日至6月15日,陶某在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输入潘某事先知晓的支付密码,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从潘某绑定到本部门手机微信账户的属于潘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转出人民币15800元,用于偿还债务。案发后,被告人陶某家属退缴了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主要思想
利用手机偷偷转移他人绑定银行卡的微信账户内的资金,冒用和挪用是重叠的,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也违反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责任。
指控并证明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办理案件时,检察机关审查了以下证据:
这是陶冒用潘身份信息的证据。陶和潘是亲戚。他们住在同一个房间,关系很亲密。因陶某手机损坏无法使用,潘某出于好心将手机借给陶某使用,但潘某并未解绑手机微信中绑定的银行卡。陶某拿到手机后,输入事先获取的密码,发现可以登录潘某的微信支付页面。
第二,是陶偷偷转移潘微信账号下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的证据。在潘不知情的情况下,陶冒用潘的身份向卡行发出指令支付15800元。银行误以为是持卡人潘发出的指令,执行了。
是陶把偷来的钱拿出来还了债。
经审查,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遂以信用卡诈骗罪对陶某提起公诉。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当庭讯问时,主要就以下情况讯问了陶某:一、潘某的手机是怎么拿到的;二、如何获取潘的微信支付密码;第三,潘某银行卡转账15800元是否征得潘某同意;第四,赃款取出后的去向。随后,公诉人出示了以下证据:潘某的证言,证明陶某未经潘某同意,从其微信关联的银行卡中转出15800元;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电子对账单,用以证明银行根据客户指令转出款项;陶家人代其退还赃款及潘的谅解书,证明已取得潘的谅解。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认为,陶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潘某将微信账号与银行卡绑定后,基于账号密码的存在,陶某控制了账号密码后,实质上能够占有和使用被绑定银行卡的资金。基于银行关联授权和密码指令处理银行卡内资金时,不存在欺诈行为。陶实际上是将银行卡内的资金秘密占有、使用,构成盗窃罪。另外,知道账户支付密码并不代表陶某已经非法获取了潘某的信用卡信息,所以盗取微信账户应该类似于盗取信用卡并使用,认定为构成盗窃罪。
针对辩护意见,公诉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答辩:
第一,就侵犯法益而言,陶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财产所有权,而且违反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与一般盗窃罪所保护的财产所有权的单一法益有本质区别。虽然盗刷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也违反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但刑法第196条第3款是一个特别的规定,即从法律层面将盗刷信用卡和冒用信用卡两种行为界定为盗窃罪,因为单纯盗刷信用卡而不使用不能评价为犯罪或盗窃罪。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两种行为都被人为定义为盗窃,则需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第一种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显然,本案中,陶并没有盗刷信用卡,而是侵犯了两个没有盗刷信用卡的法益。陶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其次,从行为本质上看,陶的行为实质上是通过其掌握的账户密码,以账户所有人即持卡人的名义向卡行发出资金支付指令,属于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以持卡人名义使用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与传统的冒用信用卡的行为不同,在这种第三方授权支付的行为模式中,行为人不直接接触实体卡片或卡主信息,而是通过自己掌握的账户密码,使用网络平台上具有授权关联绑定的银行卡。但由于授权关联、微信、银行等的绑定。都认为是持卡人自己按照密码指令使用,然后按照指令支付。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明显被骗,被骗向其下达支付指令的人是持卡人,而不是其他人。这种行为的本质显然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特征。
第三,并不是“盗窃”+“使用”就可以直接等同于盗窃。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也具有盗窃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在网络终端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虽然微信账号绑定的信用卡数据在微信账号中已经加密,持卡人的账户、账号、密码等基础数据并没有完整清晰的显示出来,但是支付密码可以直接用于线上终端消费。从本质上来说,掌握了密码就可以看作是掌握了信用卡的相关数据。因此,窃取、购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绑定的微信账号的支付密码,可以等同于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非法获取微信支付密码后,通过互联网使用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的,应当认定符合两个解释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判断结果
2018年11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和支付方式的改变,移动第三方平台支付成为主流支付方式,利用第三方平台实施犯罪的现象愈演愈烈。作为一个不断整合人、卡、钱、账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银行卡内的余额、资金,甚至小额贷款,都只需要一个密码。判断与平台相关的非法转移资金行为时,是否应当考虑资金的来源、归属和占有,成为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之一。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的罪名,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且对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也希望相关行为能尽快得到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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