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名字可以改几次(小米商标又一侵权案落锤:深圳小米被判赔三千万,双方不上诉)

本报见习记者何佩云记者卢新文

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诉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小米)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近日一审落下帷幕。判决书显示,深圳小米构成恶意侵权,判赔小米科技3000万元。

2月11日,原告小米科技代理律师向本报(www.thepaper.cn)表示,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并进入执行。12日,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朱也对本报表示,双方已达成协议,不上诉。

论文注意到,法院在确定侵权数额时,也考虑了被告的有效操作,最终决定赔偿数额。这已经不是小米科技第一次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获得赔偿了。2019年,部分企业被判赔偿小米科技损失高达5000万元。



涉案商标信息截图

企业电商店铺因使用“小米”标签被小米科技起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判决书显示,原告为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雷军,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

被告为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灵萍,成立于2012年12月。

判决书显示,原告小米科技于2011年4月申请注册了第8228211号“小米”字商标,其商标被广泛宣传和使用。

被告深圳小米在其电商天猫店销售的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器等全部182个产品销售页面上使用“小米数码专营店”的店名和“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属于不正当竞争。

其中,114款产品的销售标题标有“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深圳小米贸易有限公司已更名截图

被告企业三年获利1.54亿元,被判赔偿原告损失3000万元

导报记者注意到,此案入选1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批发布的6起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广东高院分析认为,该案的典型性在于对侵权销售、利润率等事实的准确认定,在认定商标对利润的贡献时考虑了被告的有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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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深圳中院从天猫调取了“小米数码专营店”自2019年2月2日至2021年1月31日近三年的交易数据。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深圳小米182件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商品销售金额合计达到1.54亿,其中商标侵权的114件商品销售金额达到1.35亿,确定被告深圳小米毛利率为30.78%。

同时,法院考虑到被告深圳小米的运营模式,如购买大数据运营工具、维护客户等。,并确定其有效运行。法院酌情认定原告商标和品牌名称对被告利润的贡献率分别为30%和20%。

根据上述数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深圳小米赔偿原告共计约4700万元,因金额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完全支持原告小米科技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2月11日,原告小米科技的代理律师王玮向本报介绍,“(原告小米科技提出的赔偿金额)比较谨慎,不敢太高。毕竟惩罚性赔偿是可以适用还是可以适用几次,存在不确定性。”

王玮表示,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根据深圳中院的公告,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送达了判决书,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2月12日,被告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朱对本报表示,双方已达成协议,不上诉。

导报记者在田燕查询发现,被告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深圳市伊诺贸易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判决书,小米数码专营店的涉案店铺也于2021年2月4日变更为“深圳市小米贸易数码专营店”。自2021年2月20日起,店内无产品出售。

2022年2月1日,记者以“小米数码专营店”和“深圳小米贸易数码专营店”为名搜索天猫店铺,均无结果。

此前,小米科技以类似案件提起诉讼,获赔5000万元

记者发现,上述纠纷并非小米科技起诉并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获得赔偿的首例。此前有企业被起诉,获赔金额达500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此前起诉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2016年以来,被告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等人在被控侵权商品、经营场所、网站、域名、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等显著位置使用“小米生活”标识。

2019年12月3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等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被告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通报称,该案是2019年《商标法》修订后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赔偿金额的首例,也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赔偿金额最高的商标侵权案件。

编辑:戴月图片编辑:申克

校对: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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