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退还的钱退到余额还是卡(上海一男子三年转情人10多万?妻子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判了)

42岁的上海男子闫某在KTV认识了22岁的女子甘某后,两人发展为恋人,并在此期间向甘某转账10万余元。闫某的妻子陆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将闫某、甘某起诉至法院,认为闫某给甘某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甘某返还。3月9日,潇湘晨报(微信号:xxcbbaoliao)记者获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图来源网络图文无关

丈夫三年内给情人转账十多万,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陆,1977年出生,丈夫闫,1980年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次审理的案件是陆的上诉案。



早在2021年底,陆某就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2月21日,卢某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但一审判决后,陆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二中院。

一审法院根据判决书认定陆某与闫某为夫妻的事实,于2005年1月31日结婚。

2017年9月,闫某与甘某在该KTV相识。2017年10月,闫某与甘某发生性关系,双方确立情人关系。颜与甘的情人关系于2020年10月结束。

2017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严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甘4万元(2020年4月25日、4月28日、5月4日、8月24日各1万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给甘3.5048万元(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9月)

2020年5月27日,闫某陪同甘某到商场购买价值16 100元的钻戒一枚,以甘某名下银行卡支付。后来颜和甘吵架时,甘把钻戒扔给了颜。庭审中,闫某称自己把钻戒扔给了闫某,闫某没有拿,所以找不到。

2020年8月19日,闫某通过银行转账5万元给甘某。2020年8月21日,甘某转账5万元给严某。

2020年9月25日,颜某在银行ATM机提现10000元。2020年9月27日,颜某在该银行ATM机提现5000元。陆某、闫某诉称,这部分提现15000元是交付给甘某的,依据是2020年10月4日闫某与甘某的聊天记录,当时甘某承认收到了15000元。对此,甘并未认可,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到了1.5万元,但这1.5万元并非现金而是颜某转账的钱。

情人:给的钱用于共同开销,钱也转给对方。

一审庭审中,陆表示对颜与甘关系的具体细节并不清楚。

闫某陈述,他没有给甘某生活费,而是花钱给甘某买东西。小额转账都是基于情侣关系免费给的。几笔大额是甘某给的开店款,他给甘某钱。甘某买钻戒是因为其个人行为与自己无关。他不应该承担丢失钻戒的责任。

甘称颜给她的钱是他们一起花的钱,包括一起开房、吃饭、交房租等。他还把钱转给了严。2020年他给的4万块钱,有16块钱是100块买钻戒吵架后扔给颜的,剩下的都用在日常开销上了。闫某给她转了5万元(2020年8月

鉴于甘某主张分摊费用并转账给严某,严某称甘某的部分费用记录是和他一起花的,部分费用与他无关。当时双方保持关系,双方互相发红包。他给的红包金额没有算在陆某主张的金额里。

法院:行为极不道德,双方有经济往来。

一审法院认为,闫某在甘某尚未成年的情况下,以已婚男子身份与甘某开始长达三年的情人关系,是极不道德的行为,应予谴责。

在颜与甘的这种关系存在期间,颜向甘付款的目的是为了维持这种不符合公序良俗的关系,其实质是一种非法付款。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严与甘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在甘的消费记录中,有燕与甘同食的情况。虽然颜某支付给甘某的货币数额大于甘某支付给颜某的数额,但基于颜某与甘某的情人关系,从日常生活经历来看,多支付的款项可能不仅涉及礼金,还涉及情人交往的共同费用。另外,闫某曾给付甘某一大笔钱5万元,甘某也承认这笔钱是赠与,但这笔钱是甘某返还给闫某的,所以现在甘某辩解,除了16100元的钻戒外,其余金额是闫某为共同支出而支付的费用,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

在此基础上,本案涉及的价值为16。100元的钻戒是基于甘的自认,应属于颜与甘赠与关系中涉及的标的物。钻戒是颜某和甘某共同购买的,资金来源于颜某。虽然最后款项是从甘的银行卡里支付的,但本质还是属于颜给的一枚钻戒。陆、颜主张标的物为16元、100元,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16.除100元外,陆、闫主张的本案涉案金额为赠与关系的标的物。鉴于上述分析,甘对共同费用的辩解是合理的。在此基础上,陆、闫对主张的数额基于赠与关系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但本案中,严交付本案涉案款项时,没有证据证明其当时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其主张的事实不明,应当承担相应的负担。

综上,严与甘在钻戒上的赠与关系,依法应属无效。但根据颜某、甘某对钻戒处理的陈述,甘某现在并不拥有钻戒,故无返还义务。颜表示,甘将钻戒丢后无法找到,其陈述的真实性值得商榷。

有鉴于此,陆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就陆某某而言,闫某同意本案中闫某支付给甘某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故现夫妻共同财产被闫某用于不正当目的挥霍,侵害了陆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民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他可以针对严某的行为及后果行使其救济权。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关系,陆某无权向颜某主张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闫某与甘某为一枚钻戒的赠与关系无效;二、驳回陆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医院予以确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陆某某认为,闫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甘某某的行为无效,甘某某应当返还该纠纷款项。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一审认定闫某与甘某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且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闫某为金钱上的赠与,故判决驳回陆某的相关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曹伟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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