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能关联看聊天记录对方知道吗(如何确保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成为有力的呈堂证供)

如何保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在法庭上成为有力的证据?

顺义法院民二庭庭长牛、顺义法院民二庭法官王万轩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电子邮件、支付宝等通讯应用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近年来,相关电子数据在民商事案件中得到广泛应用,逐渐成为“证据之王”。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类证据的证明往往存在一些误区,比如简单截取几张图片作为证据提交,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难以把握证明力度。如何审查和认定电子证据成为司法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

案例1

借条里只写化名,怎么证明“她就是她”?

高和陆是老乡,五年前一起来到北京打工。他们通常叫对方的绰号“小梅”和“小安”。陆某向高某借了7000元,并给高某写了一张借条,但借条上写的是他们的昵称,并没有注明他们的身份证号。陆某失踪后,高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陆某归还借款。但在高某提交的借条中,内容为:“向小梅借款7000元。”未显示高、陆的姓名全称,不能证明借款人为陆。

庭审中,法官与高某沟通后发现,高某只有小学文化,为减轻家庭经济压力辍学到北京打工,保留证据意识不强。另外,因为家里穷,7000块钱是全家几个月的生活费,对他来说是一笔巨款。于是,高某在寻找陆某未果的情况下,被迫起诉陆某寻求司法保护。经过耐心交谈,法官引导高一步步回忆整个借用事实的过程,寻找可能的证据线索。高某想起借款是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的,向法院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但支付宝账户只显示陆某的用户名昵称,并未显示陆某的全名。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支付宝经营者发出协议查询函,获取支付宝收款人的实名认证信息。运营商回函中的实名认证信息显示,接收高某转账的收款人为陆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高某提交的借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认定高某借款的人是被告人陆某,故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的陈述

北京顺义法院民二庭法官王万轩表示,公民在个人之间借款时,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往往不规范,但基本上会写明与身份证一致的借款人姓名和借款金额。这个案例比较特殊的是只写了借款人的昵称,没有显示借款人的全名。在无法联系到被告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小安”就是借款人陆某。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信息,证明陆某是接受借款的人,从而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法官建议,公民个人借钱给他人时,必须要求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原件,然后保留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借款人写借条。借条中必须写清楚与身份证一致的借款人和借款人的全名和身份证号码,同时写借款金额的大写和小写数字,借款金额的大写和小写数字之间不能有空格或折线。贷款最好通过银行、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支付,并在备注中注明是贷款。无论双方在借钱前沟通得多好,之后的情况变化都是双方无法控制的。只有做好前期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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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只靠截图是没用的。

周主张与合伙购买二手车。双方支付一部分购车款后,牟磊将车开走并自行出售。当周某想约雷某去卖车时,雷某以各种理由不与周某见面,有时电话也不接。在周某多次索要剩余欠款后,雷某转给周某2000元后下落不明。周某通过电话、微信与雷某多次沟通,雷某同意再给周某8500元。故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雷某立即偿还8500元。认可双方曾合伙倒卖二手车,但表示双方事先协商好了,过户费、挂牌费等费用各出一份,但周某一分钱都没出,所以不承认欠周某钱。

由于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协议,关于合伙倒卖车辆的沟通是通过电话和微信进行的,故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总召回。但是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周解释,双方微信聊天非常频繁,并不都是合伙关系,所以他只提交了部分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为了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法庭在庭审时要求周登录微信,按时间顺序展示所有微信聊天记录,并播放所有保存的总回忆。根据《全面回忆》和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周的说法是真实的,但不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和总召回能证明车辆售出后,雷给了周某2000元,后又约定给周某8500元,但此后一直未履行。但经核实全部证据,显示在多次催促剩余欠款的过程中,周某主动提出同意雷再少给1500元,只有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企业终止时,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处置有书面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书面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合伙人出资额相等的,应当考虑多数人的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对等的,可以按照出资额占合伙总额以上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应当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周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合伙购买车辆的后续处理问题。双方协商过程中,雷同意支付周某8500元,后周某同意雷少付1500元,双方应履行约定。故法院认定雷某应支付的款项数额为7000元。法院最终判决雷赔偿周某7000元。

法官的陈述

王万选说,一般情况下,公民在一起做生意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虽然不能保证每一步都会形成并保留书面证据,但一般都会在开始营业时签订基本的书面协议。本案中,双方关于合伙事宜的沟通完全是通过电话和微信进行的,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当双方发生争执时,就会陷入“一言不发”的尴尬境地。本案中,周某在多次索要欠款未果后,对双方随后的电话沟通过程进行了全部录音,同时保留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综合上述证据,法院认定双方对分立后的合伙财产分配达成协议,据此作出判决。法官建议,举证时应提交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必须真实完整。就微信聊天证据而言,原件是指登录微信后显示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的截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原件”范畴。所以如果是为了以后诉讼的需要,不能只保留聊天记录截图然后删除聊天记录,而应该保留微信程序中的所有聊天内容,才有证据效力。

判断提示

以微信为例说明如何提交电子证据

考虑到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提交电子证据必须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才能摆脱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和关联性障碍。顺义法院对微信、支付宝、短信、邮件等四种常用电子数据的证明进行了梳理和建议。,以帮助诉讼当事人在民商事诉讼中合理使用互联网电子数据的证据证明、质证和认证。

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的,建议通过截图、照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内容。,并对相应图片的纸质印刷品、音视频存储载体(u盘、光盘)进行编号,提交法院。

1.如果提供微信和支付宝记录作为证据,建议固定用户个人信息界面截图,包括本人和对方。

2.如果电子证据包含音频,建议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本。文字不能简短,但可以在重点内容中用黑体字突出。

3.如果电子证据包含视频,建议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存储载体,该存储载体应能在通用播放设备上正常打开。

4.如果电子证据包含图片和文本文件,建议提交图片和文本文件的打印副本。如果图片通过彩色打印能更好的还原场景,就需要彩色打印。

5.展示电子证据的设备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常用的设备主要有电脑、投影仪、音响等。

以微信证据的呈现方式为例:

1.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显示登录使用的账户名称。登录页面可以截图作为这个证据的首页。

2.出示持有人个人信息界面并截图,可作为本证据第二页。

3.在通讯录中找到对方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截图,可作为本证据第三页,显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笔记姓名、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的内容。

4.在个人信息页面点击“发送消息”进入沟通对话框。对于对话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特别是重要的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红包,建议点击打开显示,截图作为本证据第四页。

显示转账信息时,要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显示转账支付信息。提交证据时,可以在重要内容上作特殊标记,便于法官查看和质证证据。庭审时逐一展示相关内容。

证明真实性和这些注意事项。

顺义法院民二庭庭长牛文佳指出,微信、支付宝、电子邮件、短信等上述证据的证明方式,都是基于相关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的完整性。由于诉讼期限的不确定性,原始载体可能遭受数据丢失或删除的风险。准备诉讼材料时,建议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电子证据公证。对于未经公证处公证的电子数据,法院一般会引导当事人依据职权进行公证,并说明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法院无法采纳的诉讼风险。

在诉讼过程中,即使按照上述规范提交了相关电子证据,如果双方都不认可当事人主张的通信当事人的身份,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对当事人主张的用户身份不予采信,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身份。

对于支付宝用户主体的识别,如果用户个人信息显示为实名认证的真实姓名,且与当事人主张的用户信息一致,则可以确认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至于微信用户的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微信能关联看聊天记录

在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当事人必须明确需要调查的内容:微信用户、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均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微信钱包的转账记录转移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不能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不能依职权传唤。

文/记者宋霞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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