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兼职取酬违反什么规定(离职党政干部劳务取酬行为如何定性)

领导干部退(离)休、辞职(以下简称“辞职”)后,其原有的职权会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有的甚至利用任职期间的职权或资源谋取非法利益。随着党内法规明确约束离任党员领导干部的任职行为,离任人员违规到商业企业或兼职取酬的行为有所收敛。但是,仍然有一些人通过提供咨询服务和其他劳动服务获得报酬。在我看来,这种行为不应该一概而论,而应该根据是否损害公职人员原职务的完整性、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等因素加以区分。本文对几种常见情况进行了分类讨论。

案例一:在任时涉嫌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卸任后收取“服务费”

公务员兼职

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他们当时没有接受“好处”,而是正式约定离职后为他人提供劳务,然后通过领取劳务报酬的方式将“好处”兑现。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离职后同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罪论处。

如* *法院* *庭三级法官李某,接受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案件进行关照,约定退休后收取财物,后一方当事人胜诉,达到目的。李退休后与当事人签订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200万元,但实际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表面上看,李不符合典型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或立即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财物的受贿行为特征,但实质上,李离职后收受的所谓服务费,是离职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购买的。他虽与当事人签订了法律咨询服务合同,但并未实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故属于离职后受贿案件,涉嫌受贿罪,其“劳务报酬”视为犯罪所得。

案例二: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打招呼说情,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实践中,仍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离职后,形式上同意通过个人劳务获得报酬,实际上并不提供劳务,只是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原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利用原有职权或者职务上形成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种行为表现为收受的财物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之间的交换关系。

如* *法院* *庭三级法官李某退休后与本案甲方签订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200万元。他没有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只是给原单位的同事、现职法官C打了个招呼,关于A的案子,让A的案子赢了。李虽与A签订了法律咨询服务合同,但并未提供咨询服务。他只是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通过现任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劳动报酬”作为犯罪所得,应予追缴。

案例三:违反禁止有偿就业规定,涉嫌违反廉洁纪律

党员领导干部原有的权威或地位,离职后会在一定范围和时期内产生影响。因此,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的劳务活动,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就会导致与其原职权或身份发生利益冲突,涉嫌违纪。《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原担任县级以上领导成员、领导职务的辞职公务员或者退休公务员,离任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受聘于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任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所在地区、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其原任职务业务有关的营利性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等等。可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党员领导干部从事与其原任职务相关的劳动活动的报酬应当得到规范。

如* *法院* *庭三级法官李某,退休后两年内在当地以个人名义向外国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获报酬200万元。李退休后从事与司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与其原职权或职务相冲突,违反了从业禁止规定,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其违纪所得应予没收。需要注意的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报酬是通过一定的劳动、资本投入等获得的。,甚至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在收取违规所得利益时,应扣除合理成本。

案例四:违法违规混淆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是一般的、多样的,如退休后提供与原业务相关的服务,同时利用原职务的影响力为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说情,以获取与其付出的服务明显不相称的大量报酬,则应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结合案件事实认定。

如** *法院三级法官李某退休后两年内与甲方签订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500万元,明显超出市场法律咨询服务价格。李某不仅提供法律咨询、案件分析、证据整理、诉讼文书审查等法律服务,还利用其原有职权为原单位同事C某就A某案件打招呼,为A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李某已提供真实的法律咨询服务,但同时利用其过去职务上的影响,通过现任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结合服务费数额和合理市场价格,其劳动报酬在合理市场报酬范围内的部分,违反了禁止从业规定,违反了廉洁从业纪律,违纪所得在扣除基本成本后予以没收,超出合理市场价格的部分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所得,予以追缴。

案例五:合理合规的打赏行为,无违纪违法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既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服务者,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设者。党员领导干部离任后,以纪律法律允许的方式提供个人劳务,是对市场经济建设的参与和支持。在不影响其原任职务廉洁性的情况下,不构成违纪违法。如**法院* *庭三级法官李某退休后通过走访群众、查找资料、撰写法治长篇小说等方式发表并获取报酬,不违反正常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不影响其前一职务的廉洁性。属于正常的劳动报酬行为,不应认定为违法违纪。

综上所述,如何认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的个人劳动报酬行为,要看离职人员的劳动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是否将原职务或职权的影响视为其获利资本。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法,既要严厉打击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劳动报酬行为,又不能人为扩大处罚范围。(徐鹏·孙琦,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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