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记者李伟敖忠昂2018年3月,一名叫田耕的男子向JD.COM集团旗下的北京JD.COM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D.COM科技公司)汇款816万元,购买了一张面值913万的yuan-JD.COM电子卡电子购物卡,但后来发现这些卡中只有5000元能正常使用。
田还将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股东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款并支付相应利息;JD.COM的两家公司不同意。
田庚的诉讼始于2018年,期间法院数次驳回起诉和上诉,发回重审,再次驳回,再次上诉,发回重审。
2021年7月,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一审判决JD.COM科技公司退还田庚相应购卡款共计815.5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JD.COM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21年10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维持原判。
直到2021年11月23日,知情人告诉经济观察报,JD.COM已经履行了法院的这一判决;同时,田庚还将面值912.5万元的JD.COM E卡交给了JD.COM。
既然JD.COM已经收到货款,客户拿到的卡是无效的,为什么JD.COM不同意退还货款?为什么要经历很多诉讼?
接近此案的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此案的缘起相当复杂,实际存在一个交易额超过2亿元、损失超过1.3亿元的重大诈骗案。此外,当时一名JD.COM员工的“私人行为”推动了欺诈案的发展。
(JD.COM电子贺卡风格,图片来源:JD.COM官网截图)
诈骗犯三次减刑出狱后,“高买低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
根据司法材料,田庚说他是一个朋友介绍的。
维伦,男,1984年2月出生于北京,大学学历。早在2009年8月,因涉嫌犯罪被刑拘;2010年6月,他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
2012年、2013年、2014年,维伦连续三次获得大幅减刑优待,并于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
2017年3月左右,vilen开始销售iPad(苹果平板电脑)、中石化加油卡、JD.COM E卡等业务。
姚辉是他最早的顾客之一。不迟于2017年3月14日,姚辉开始从vilen购买iPad。
事后,维伦交代,他告诉,他可以买到便宜的平板电脑和手机,然后姚给他转钱,他负责供货。“这些平板电脑和手机(他供应给姚辉的)都是在中关村电子市场买的,买的时候有一些折扣。(然后)基本上都是按照购买时的折扣给姚辉的。”
从当年的3月14日到8月2日,姚辉和维伦订购了325台iPad,订购时间长达4个多月。Vilen尽可能多地供应。
后来,姚辉向调查机构陈述,2017年8月左右,维伦说还可以帮他销售这些订购的产品,这样利润会更高。因此,姚辉将本金约276万元人民币留在了维伦公司,但直到案发,维伦公司仅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润。
2017年9月,维伦发起成立北京优百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文具、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等。,注册资本100万元,维伦出资70万元,为实际控制人。另一自然人陈海宇出资30万元,担任法定代表人。
在北京别百贸易有限公司成立前后,维伦告诉姚辉,他可以买到更便宜的JD.COM购物card-JD.COM E卡。
所谓JD.COM e卡,简单理解就是JD.COM发行的预付购物卡,可以买京东。JD.COM网站上的自营商品,并通过预付卡注册。
在向维伦转账后,维伦以极低的折扣卖给姚大量的E卡。后又以6折左右的价格卖给姚大量的新商通卡(另一家公司发行的预付购物卡),以7折左右的价格卖给姚大量的中石化加油卡。
在购买JD.COM电子贺卡的最初阶段,他跟随维兰来到了JD.COM电子贺卡公司。他花了900万买了JD.COM E卡,然后看到维伦提出了面值1200万的JD.COM E卡,他就相信了维伦的能力。
90万买面值1200万的JD.COM E卡,相当于打了7.5折;在市场上和互联网上,许多在JD.COM回收电子贺卡的商家可以提供卡片面值9.5%甚至9.6%的回收价格——这相当于在JD.COM出售电子贺卡,赚取20%左右的利润,相当诱人。
此后,姚辉不断向维伦的银行账户转账,购买JD.COM电子卡、何姿新商通卡和中国石化加油卡,还让他购买了5块劳力士手表、一辆宝马X5汽车、一辆宾利汽车和许多其他商品——姚辉购买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例如宾利汽车相当于7.8折。
事后,姚辉在法庭上陈述,从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4月4日,他共向维伦转账1.6亿余元。
除了姚辉,vilen还以类似的方式与刘舒、金英、孙园、董重等人以及上海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畅通公司)打交道。
维伦卖给这些人和公司的产品主要是iPad、JD.COM E卡、何姿新商通卡、中石化加油卡。此外,他还销售了当年最新的iPhone7和iPhone7PLUS手机——维伦给董重的价格低至正常市场价的30%。
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vilen与他们进行了数亿美元的交易。JD.COM科技公司负责销售JD.COM电子贺卡的员工胡静事后作证说,维兰公司以大约2亿元的价格在他们公司购买了JD.COM电子贺卡。
资金链断裂后,JD.COM的销售人员将数千万张不活跃的卡借给了维伦
这么低的折扣,元能买到E卡、中石化加油卡、iPad、iPhone、名牌手表、汽车吗?
Vilen对外的说法基本都是他有“人脉”和“人脉”。
2018年2月认识维伦的孙先生表示,听说维伦是因为“认识的高管,可以用更低的价格办理电子卡,购买的电子卡可以正常使用。”
在与上海长通公司的交易中,去上海与维伦谈判的中间人之一是“中石化的一个集体账户”,“身份有优势”。而那个拥有“中石化集体户口”的人,甚至让维伦装扮成上世纪90年代中石化某主要负责人的“办事员”,“代表中石化员工过来谈这件事”。
但事实上,两个JD都不是。COM的“高管关系”和中石化的“前负责人的秘书”都不存在。vilen以正常的市场价购买JD.COM E卡、中石化加油卡或其他商品,然后低价卖给自己的交易伙伴。
他为什么要这么做?
维伦事后坦承,他想“改善公司业绩”,“花更多时间”,并希望“获得风险投资”。
然而,他没有任何自有资金。“就是用下一个客户的钱补贴上一个客户的损失空。直到2018年4月初,资金链断裂。”
这个时候很多已经付款的客户来维伦要卡,他无法兑现。
我该怎么办?
此时,维伦找到了JD.COM科技公司负责JD.COM电子贺卡销售的员工胡静。
据的证词称:维伦从她那里购买了约2亿元的E卡,她全部卖给了维伦。“vilen几乎每天都买,都是原价。他通过刷卡或转账的方式直接汇入JD.COM科技公司的企业账户”。在公司确认收到钱后,她给了维伦·JD.COM一张同样面值的电子贺卡。
此外,胡静还向维伦公司借款35万元。
在2018年2月中旬,维伦借钱给胡静后,他说他的资金出现了问题。“他想借一批未激活的JD.COM E卡放在仓库里。他说,他的一些客户在看到卡之前不能给他钱,他说他们可以在未来支付激活费用。这些卡激活后才能使用。”
胡静送给维伦一张面值数千万美元的JD.COM E卡。“他分四次服用”。
胡静说,他同意借卡是因为“维伦是公司的大客户,他有销售任务,想留住这个大客户”。此外,她还向维伦借了钱,没有还。
胡静强调,她向维伦提供未激活的JD.COM E卡是一种“私人行为”。
2021年11月23日,知情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三年前,胡静已经离开JD.COM。同时,公安机关也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
Vilen向姚辉和刘舒等客户提供这些不活跃的卡。事发后,姚辉称仍有维伦公司未激活的面值1234万元的JD.COM E卡。
刘舒未激活的JD.COM E卡为2500多万元。还“问过JD.COM,JD.COM说这些卡是真卡,但都是非法操作的。”
上海公司消息称,维伦躲藏20天后被捕
虽然囤积了大量未激活的JD.COM电子卡,但似乎并没有提示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上海长通公司率先报案。
2018年3月29日,上海畅通公司与维伦公司签订了《中国石化加油卡(充值卡)委托购买合同》,并按维伦公司要求向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法人账户汇款930万元。同时,合同约定,维伦应于2018年4月4日交付10000张面值1000元的加油充值卡。双方还签署了一份委托书,内容是上海长通公司委托维伦办理购买中石化燃气充值卡的相关事宜。
当日上午,上海长通公司将930万元转入中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公司账户。同样在3月29日18: 00,维伦带着上海长通公司的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维伦身份证复印件、银行汇款收据等。,并拿走了北京朝阳公园和蓝色港湾附近总价值930万元的中石化加油站。
然而,维伦拿到这些加油卡后,将其中一部分给了之前欠加油卡的客户,并以550万元的价格将大部分卖给了卡贩子,然后将钱还给了姚辉——两天前,2018年3月27日,姚辉将540万元转给了维伦,因为维伦“谎称自己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拘留,说只要给钱就可以放人”。
2018年4月4日,上海长通公司员工和中间商来到北京朝阳公园、蓝色港湾附近的中石化加油站,准备等待维伦前来刷卡。但是各种通讯手段都用了,也没有联系到维伦。此时,上海长通公司“意识到可能被骗,当天晚上就去报案了”。
此时,维伦已经逃离北京。
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后,网上追缴。
同年4月中下旬,江苏淮安市公安局在淮安市涟水县发现了维伦的行踪。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南磨房派出所的警察于4月24日下午在涟水县的一所房子里逮捕了维伦。当天,维伦被带到怀安县看守所暂押;第二天,警察把他带回了北京。
查明15名被害人和1个被害单位诈骗约1.3亿元
维伦的案子后来被移送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北京三检)。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维伦“谎称可以低于市场价购买JD.COM电子卡、中石化加油卡、尚同卡、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骗取被害人上海长通公司及15名自然人人民币1.3亿余元。
15名受害人中,被骗金额最多的是姚辉,6400万元,最少的是9万元。其余受害人中,被骗1000多万元的受害人有4人。
在维伦案一审中,姚辉也公开出庭作证。姚辉说,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4月4日,他给维伦转账160487175元,给维伦转账24354500元,给维伦造成的损失为6400万元。
维伦对检方指控他犯有合同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对姚辉等人骗取的金额提出异议。维伦还认为,自己在诈骗上海长通公司中没有起主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vilen与上海长通公司的交易中有两个中间商,vilen给中间商A的报价是中石化加油卡7折;中间商A给中间商B的报价是中石化加油卡8.5折;最后,中间商B给上海长通公司的报价是9.3折。
维伦的辩护律师提到,“维伦与受害人签订合同,采取高买低卖的方式,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业绩,方便融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交付了一部分消费卡,这部分钱应该从诈骗金额中扣除”,而且维伦到案后还指控他人犯罪,希望法院减轻对他的处罚。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纳维伦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时,关于维伦到案后举报他人犯罪的部分,“因目前尚未查证属实,不能认定为对维伦的从轻处罚情节”。
2019年8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维伦不服上诉。
二审期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开庭,而是直接裁定,维持原判。
关于维伦的举报,二审裁定书称“看守所已将维伦的举报、揭发材料移交办案部门,目前正在核实中,尚未有明确结论”。同时,裁定书特别指出“维伦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且其无力退赔”。
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还是北京市高院二审,两法院认定的15名维伦诈骗受害人中,田庚都不在列。
经过六次诉讼,法院最终判令JD.COM退还田庚购物款
田在vilen案发前约一个月,即2018年3月9日开始向科技公司汇款56万元购买卡片;然后在当年的3月12日、19日、22日,我自己或他人又向JD.COM科技公司汇款760万元,包括之前的56万元,共计816万元。
田庚举报称收到面值913万元的JD.COM E卡,其中一部分是“由北辰店(JD.COM)工作人员直接送达或通过维伦送达”。
事后称,田某通过维伦购买电子卡,在放置电子卡的人不是田耕,而是“维伦带了田耕的身份证,在电子卡的销售点北辰店办理,有汇款凭证和订单信息。”
田耕说,他拿到卡后发现只有面值5000元的JD.COM E卡可用,而剩下的面值912.5万元的JD.COM E卡无法使用。
司法材料显示,维伦案发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分别于2018年4月12日、2018年10月10日、2019年4月11日三次发出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要求“自2018年2月1日起冻结所有维伦诈骗案件中可用的JD.COM购物卡”
2018年,田庚向北京大兴区法院起诉,要求JD.COM科技公司退款。
这场官司之后一波三折。
2018年9月26日,大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田庚通过维伦购买JD.COM电子卡,维伦交付给田庚的电子卡未激活,无法使用,维伦的类似行为已被认定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决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法院认为,本案中vilen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故田庚对JD.COM的诉讼不应继续进行,故驳回田庚的诉讼请求。
田甚至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二中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发回大兴法院重审。
2019年11月8日,北京市大兴法院作出裁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第9401号民初民事裁定书)。裁定再次驳回了田庚的诉讼,理由相同。
维伦案也在2019年经历了一审和二审。2019年8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维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第二,从维伦处缴获的涉案款物,变价后按比例退还被害人。不足部分,将继续责令维伦退赔。
3.冻结备案的加油卡和JD.COM购物卡退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15名维伦诈骗案自然人被害人中,并不包括田耕。
维伦不服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了此案。2019年12月9日,法院二审裁定驳回维伦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定的维伦案受害者名单中也没有出现田庚。这起阿贝尔·塔马塔起诉JD.COM的案件带来了转机。
田甚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因维伦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审法院(即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与维伦公司合同诈骗事实存在关联,故裁定驳回田庚的诉讼请求。一审裁定作出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刑初字第147号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第03号刑事判决。在生效判决中,虽然维伦的供述提到了田庚的损失,但法院认定的事实并不包括维伦诈骗田庚的数额。现在刑事案件已经处理完毕,如果继续以涉及刑事为由驳回田庚的不当起诉。田庚与JD.COM商社、JD.COM信息公司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JD.COM商社、JD.COM信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经过实质审理。”
2020年9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第940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2021年7月5日,大兴区法院一审判决终止田庚与JD.COM科技公司的合同,JD.COM返还815万余元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田庚返还那些未激活的JD.COM电子卡。
这次是JD。该公司不服,JD.COM科技公司提起上诉。
2021年10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即解除合同,田庚返还JD.COM E卡,JD.COM退还钱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2021年11月23日,知情人告诉经济观察报,JD.COM已经履行了法院的判决。
(注:文中受害者为姚辉、刘舒、金英、孙园、董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