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兼职是否违纪的话题。
多次引起舆论热议。
也引发了网友对公务员待遇的讨论。
因此
党员干部下班后
外卖,开专车
借钱,收别人正常利息。
出租商店,收取租金等。
有没有违反纪律?
先复习。
当时非常“热”的两个事件
【事件一:公务员下班送外卖违法吗?】
2019年1月,一位自称扬州市宝应县的网友“乐乐”在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给市长留言”频道留言:您好,由于生活压力大,公务员周末送外卖是否违法?相关截图火热,引发网友讨论公务员待遇。
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1月16日,宝应县纪委在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给市长留言”频道回复称,公务员因生活困难周末外出就餐,原则上不构成违反党纪的行为,但作为公务员,应向组织报告相关情况,不影响自身工作的开展。同时,对于确有困难的公务员家属,有关党组织和所属单位要给予关心和慰问。
【事件二:开专车的副市长被纪委调查,网友却被感动?】
2016年5月中旬,安徽歙县王村镇一副镇长患病,成为滴滴车主。这位副镇长,本来要去县委党校参加9点半的会议,途中拉了一辆“专车”,却被人发现并举报。这已经不是副市长第一次开专车了。到他被举报时,已经拉了359单,毛收入两三千元。
举报者不仅报了警,还通知了纪委。纪委收到并受理了这一举报,表示调查后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据媒体报道,副市长开专车是有原因的。前段时间他因为腿有风湿病去合肥住了很久,花了15000多,大部分都是借的。你不能把医疗保险带出诊所。养孩子,还房贷,还贷真的很紧。他说他会接受处罚,不会再犯。
这一消息很快引起舆论热议。
从法律角度来说,公务员兼职属于违纪行为,确实有法可依。《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从“法律和纪律”的角度来看,没有规则就没有方圆。一些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公务员身份在企业或营利性机构兼职,担任独立董事、理事,确实应该受到刚性法律法规的约束。但从合理的角度来说,如果你利用业余时间,不利用公务员身份,通过合法工作增加收入,是否违规值得商榷。被媒体曝光后,大部分网友不仅没有谴责洪生,反而对他表示同情、理解甚至声援。
实践中,对什么构成违纪,即“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一直存在认识上的混乱。比如,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党员干部的收入都是工资以外的,包括下班后的外卖、借钱给他人收取正常利息、租店面收取租金等。,都属于违法行为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解释这一观点,没有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的主要精神,简单机械地理解条文。认定非法营利活动,必须以违反相关规定为前提,对“营利活动”做出限制性的、实质性的解释,而不是简单地将一些日常经济活动与非法营利活动混为一谈。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第一,从事营利性活动构成违纪的前提必须是违反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和修改后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均设置了“违反有关规定”的前置条件。
第一,从事营利性活动构成违纪的前提必须是违反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和修改后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均设置了“违反有关规定”的前置条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4年12月3日)、《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的若干规定》(2001年4月3日)等。修改后的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兼职或者违反规定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与2005年《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相比,2018年修订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增加了“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的限制性条款,与党纪处分条例关于党员干部不得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相一致,可以有效避免实践中人为加码放大的现象,需要认真理解。二是2017年,人社部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4号)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兼职。,或利用与其专业活动相关的创业项目在岗位上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开岗位创办科技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据此,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相关政策兼职、创业,不应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二是关于“营利性活动”的含义或定义。
“营利性活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党员干部参加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第二,他们参加的活动或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中分配。党纪、法律、法规禁止党员干部非法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在企业、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并不禁止其一切经济活动。在学科上,应适当区分营利性质较强的商业活动和一般社会观念所认可的经济活动。不能简单地认为党员干部只要实施经济活动,就是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比如,公务员(除《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外)可以按规定在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其他证券,但不得参与上市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党员通过合法收入购买的店铺长期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在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前提下,只能视为简单的经济行为。党员既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服务者,也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见证者和参与者。纪检监察机关在适用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全力条款时,必须把握党内法规的立法本意,即为了防止公职人员一边“官”一边经商,公私不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破坏社会公平。在界定非法牟利行为时,一定要适度,实施的行为应当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五种情形的危害性实质相当,不宜简单地将一些日常经济行为等同于非法牟利行为。
最后,本文只是对“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认定的客观方面的一个总体把握。至于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对相关主体的其他规定(如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或退职人员等。),以那些规定为准。
“收入低”曾被媒体评为基层公务员的三大困境之一。现实中,陷入生活困境的基层公务员不在少数。越来越多的类似新闻也提醒我们,要更加关注基层公务员的生存状态——他们的待遇是否合理?有什么特殊困难吗?
2018年,中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干部担当新时代新任务的意见》提出,要给予基层干部特别是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战斗在扶贫一线的干部更多理解和支持,积极解决问题,在政策和待遇上予以倾斜。顶层设计已经存在,各地需要尽快细化落实,让基层公务员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安心、安全、有保障。说到底,“外卖”、“开网约车”只是权宜之计。
(来源:共青团中央、中国纪检监察报、解放日报)
原标题:中纪委回复:公务员下班后开滴滴、送外卖原则上不算违纪。
编辑史尚敬滚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