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小区业主灵魂的三个问题:
1.小区电梯广告费去哪了?
2.社区维修基金的使用?
3.小区公共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明细?
作为社区所有者
拥有合法权益
可以稍微关心一下!
近日,丰泽法院
一起审判。
业主知情权纠纷
他们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情简介
2014年,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为市区泉秀路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既然管理了小区,就管理了小区的共用部分,并盈利。2019年,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每月向业委会支付8万元广告收入和8000元公共车位收入,两项费用每年共计17.6万元。
谢某、郑某、、洪某等。作为小区业主的,认为根据上述费用,物业公司2004年至2019年的广告收入、公共停车收入高达264万余元,但物业公司从未向业主公示过经营收入,也未将公共收入返还给业主。另外,物业公司通过向业主集资的方式对小区电梯进行了维修,但维修效果并不好。业主们不知道物业公司请的是哪家公司,维修公司资质如何。谢某等人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公布相关信息,均被拒绝。
2021年,谢某等人作为原告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向业主公布2004年至2009年经营公共部位收入、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电梯维修记录、物业财务收支等情况。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由于2004年至2019年时间跨度较长,部分资料不完整,同意提供未缺失的资料,但业主应提供线索帮助查找资料。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实行外包。物业费收了以后,小区电梯的日常维护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和业主无关。物业公司没有义务提供合同,其他费用物业公司也没有义务提供。
法院判决
日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因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公开小区管理相关信息引发的纠纷,属于业主知情权纠纷。物业公司根据业主的委托进行管理时,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相关规定,业主知情权包括住宅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物业服务合同及共用部位的使用收益、车位、车库的处置等。综上,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向谢等人出示2004年至2019年的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收益情况,其配套合同、收费凭证、电梯维保记录及合同等。
方法
军官
说
方法
本案是业主知情权纠纷。业主的知情权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但业主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相应的权利。
关于业主知情权的体现,检查权要适当。为有效行使查阅权,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摄像、录像或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在检查过程中,相关义务人有协助的义务,但使用复制手段所产生的复制费用应由复制方承担。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信息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用部位的使用和收益;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配置;
(5)其他应向业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特别是前述条款第五项规定,业主知情权的内容包括“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信息和资料”。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保证规范的GAI,避免漏洞。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共用部位和管理事项的形态不同,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也不同。如果不限制所有者知情权的范围,由于披露范围过大,披露主体的成本和负担就会过高。虽然所有权人对上述规定的内容依法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但所有权人没有必要知道与自己合法权益无关的一切信息,义务人也没有必要将与自己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披露到每一个细节。因此,本案中,法院参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逐项明确了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
▼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山东高发

来源:丰泽法院
编辑:石慧郝明杰
审计:傅德辉
1月1日起生效!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不动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工资税变了!2022年1月1日!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