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固县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因主体资格不合格,经法官解释后主动撤诉。

某彩钢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某以个人名义起诉被告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支付逾期付款。经本院初步审查,原告张的自述及提交的证据表明,该彩钢加工厂与被告之间订立了买卖合同。法官解释说,张虽然是彩钢加工厂的经营者,但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为当事人并注明经营者,而不是直接以经营者为诉讼主体。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解释,原告张提出撤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性质
从事工商经营的人员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选择名称。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作者:胡兰,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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