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内外贸易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内外贸易一体化,有利于形成强大的国内市场,顺利发展国内外双循环。近年来,我国的内外贸易一体化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体系不完善,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综合利用能力不足,内外贸易一体化发展不畅,不能完全适应构建新的发展模式的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促进国内外贸易一体化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1、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精神,立足新的发展阶段,全面、准确、全面地贯彻落实新发展观,加强改革创新、产品标杆、渠道对接、学科引领、数字赋权、服务优化驱动,推动高水平在国内外贸易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业务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对接,认证认可,降低企业市场转型的制度成本,提高两个市场的综合利用能力,促进内外贸进出口协调发展,构建服务业发展新格局,实现高水平更开放、更高质量的发展。
(2)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和公共服务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提高市场主体的内外贸一体化运作能力,激发内生发展势头。
坚持改革开放和规则趋同。加快体制开放,推进体制创新和模式创新,逐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消除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体制障碍,促进制度规则趋同,优化内外贸易一体化发展环境。
坚持系统观念,整体推进。加强内外贸易一体化发展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突出领域,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内外贸易一体化发展工作体系和评价体系,全面协调和持续推进内外贸易一体化发展。
(3)发展目标。到2025年,国内外贸易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企业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方面的衔接将更加有效,市场主体的国内外贸易一体化发展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国内外互联网络更加完善,政府管理服务不断优化,内外贸易一体化监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内外贸易高效运行和一体化发展。
2、完善国内外贸易一体化体系
(4)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和完善有利于内外贸一体化的法律法规体系,清理和推动对阻碍内外贸一体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相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赔偿力度,严格执法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创新和产品内销的积极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职责划分,每个区域)
(5)完善监管体系。标杆国际先进水平,促进国内外贸易监管规则趋同,促进国内外贸易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优化国内外贸易经营环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和纠正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市场分割等不正当行为和隐患,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促进国内外贸易资源要素的顺畅流动和优化配置。(相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与海关的国际合作,加强与贸易伙伴在技术贸易措施、港口监管和产品合规方面的信息交流,推动检验检疫证书的国际在线核查,积极稳妥地推动第三方商检结果的受理,提高通关、资金结算和税收便利化水平。(海关总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规则对接。加强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执行自由贸易区完善战略,与更多贸易伙伴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加强国内市场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的衔接,做好贸易政策合规性工作贸易自由化在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招标和政府采购等方面实施更高标准的规则,更好地连接国内外市场,促进企业拓展国内外贸易业务。(由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促进标准认证的融合。积极开展国内外标准的转化,补充国内标准的不足,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国内外标准的一致性。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与全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共同制定国际标准。支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为国内外贸易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国际化发展。在“一带一路”倡议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框架下深化国际合作,促进合格评定机构和政府间合格评定结果的国际互认不断提高。将出口简化为国内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缩短了处理时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s支持跨国大企业供应链服务企业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增强产业链和供应链的韧性。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高素质贸易企业,引导和带动更多企业走一体化经营之路。制定先进农产品种植生产国际标准,建设一批优质农产品种植生产基地,培育一批种植、养殖、加工、生产、供销一体化的现代农业企业,以及国内外贸易。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加强区域品牌建设,加快自主品牌培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和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邮政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创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模式。促进国内外贸易数字化发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线上线下融合,促进产销衔接、供需匹配,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国内外贸易新形式、新模式。支持反向定制(C2M)、智能工厂的创新和发展将增强企业对灵活生产和市场需求的适应性,促进国内外贸易产业链和供应链的整合。扎实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鼓励跨境电商平台完善功能,更好对接国内外市场。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范健康发展,丰富产品供应。复制推广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经验,提高服务贸易竞争力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水平。(由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邮政局牵头,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内外贸一体化专业人才培养。增强职业技术教育的适应性,加强产业与教育的融合、校企合作,创新推广“外语+职业技能”等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推动相关专业升级和数字化转型。培养熟悉国内外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的专业人才,进一步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为企业提供人才和技能支持,提高国内外贸易综合经营能力。(由教育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地区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4、加快国内外贸易一体化发展
(12)打造内外贸易一体化发展的制度高地。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作用自由贸易港促进高水平体制的开放,促进国内外贸易一体化发展。充分发挥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和产业集群的作用,积极探索国内外贸易一体化发展的新模式和新举措,促进国内外贸易体制机制对接融合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搭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平台。促进市场采购交易模式便利化水平将吸引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集聚,推动更多市场主体拓展外贸业务。推进重点商品交易市场与国外营销网络互联互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运营模式的国内商品交易市场,打造具有鲜明特色的区域性或国际性商品配送中心。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展会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展览平台,加强国内外市场交流。推进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促进进口、服务业、消费和示范的主导作用。(由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牵头,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搭建出口转内销平台,支持国内商业企业和外贸企业直接采购订单,引导外贸企业准确对接国内市场消费需求,多渠道拓展国内市场。(商务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完善内外部物流网络。加强国际航空建设货运能力,提升国际航运竞争力,推广中欧列车高质量开发,加快国际公路运输便利化进程。引导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加强业务协调和资源整合,加快海外仓库、配送中心等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布局,提高物流运营效率和资产利用率。优化城市物流配送网络,补充城市配送“最后一公里”短板。继续支持中西部地区、县域贸易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协调共享,畅通地区间、城乡间流通网络,降低国内外贸易商品流通成本,促进有效进入国内和国际市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和各地区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
5、完善保障措施
(15)加强财政支持。在遵守多边和双边经贸协定规则的前提下,加强对发展国内外贸易一体化的支持。利用好现有的金融支持政策,促进国内外贸易一体化创新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国内外贸易的信贷支持,依托国内外贸易企业的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保单等,创新金融产品,加强金融服务。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新闻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职责划分,每个区域)
(16)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全面清理内外贸一体化监管体系问题清单和需求清单,促进内外贸法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监管体系的对接,业务资格、质量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12月30日
(本文件已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