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系列之十一
网购平台会定期推荐一些优惠活动,比如满减活动。在使用折扣的同时,也要注意使用限制。如果不满足条件,订单将很容易被取消。在某些情况下,它甚至可能被视为一套单一的补贴和惩罚。这个案例是单套优惠券的典型案例。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对卖家的单套券权利有进一步的认识。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6日,朱在拼多多通过砍价获得两张500减50的优惠券。
5月7日,朱入驻拼多多平台,在拼多多开店。当天,朱某的朋友用朱某的账号在朱某的店里下单,用完了两张优惠券。
5月17日,拼多多判决朱某违规,以刷单套优惠券为由要求朱某十倍赔偿。朱多次申诉无效。拼多多于5月25日从朱的店铺账户中扣除1000元。
于是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拼多多返还违约金1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了以下事实:
1.根据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第10.17.2条,特殊责任,如果卖家违反第10.9条的承诺,向平台收取积分、红包、补贴,平台有权按照第10.17.1条的规定处理,也有权从卖家店铺资金中扣除十倍的补贴金额作为违约金。
2.2020年5月7日,朱的店铺生成两单,其中一单2020年5月7日9: 56: 28发货,2020年5月7日9: 57: 01签收,但根据物流信息,签收时间为5月8日;另一个发货时间是2020年5月7日10: 04: 23,签收时间是2020年5月7日10: 04: 49,但是根据物流信息,签收时间是5月8日,签收时间是朱。两单金额都是550元,扣除优惠券后的金额是500元。
3.2020年5月17日,朱投诉原因如下:1。订单不在线,资金没到,底单没保存;二是快递存根没有保存,内网没有称重记录,两个单人一个单号,由于输入错误导致两个单号。
4.2020年5月19日,拼多多向朱某发出审计意见书,要求朱某提供相关证据。朱再次投诉如下:一是朋友拿了单;第二,规则不明确;三。拼多多未能及时通知。
判断结果:
1.平台条款是否无效。平台已经通过加粗黑、下划线等明显手段提示重要条款;对于刷单套券的行为属于骗取利益的违法行为,平台十倍金额的处罚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和威慑作用,因此不能认定该条款排除了销售者的主要权利,加重了销售者的主要义务,因此该条款应当有效。拼多多有权根据平台规则对单套券行为进行处罚。
2.本案是否构成单组优惠券。在这种情况下,订单从发货到确认收货的时间间隔不到一分钟,与物流信息不一致。其中一个签字人是卖家本人,订单的卖家账户的联单,以及卖家没有提供快递运单或电子面单、快递内网称重信息等材料。显然不符合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规律。拼多多据此判断,卖家的套现行为并无不妥。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朱要求返还违约金的请求。
律师声明:
1.刷单套券也是所有网购平台重点攻击的行为。本案中,由于店铺开店时间刚好在领券后一天,下单、签收时间太短,与物流信息不符,且签收人甚至卖家本人也不符合通常的交易习惯,所以很快被拼多多认定为套现。可见,网络平台对于刷单等虚假交易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处理机制,买卖双方都应遵守相关规则,避免被认定为虚假交易。
2.对于买家来说,也要谨防推约兼职刷单等。除了被平台判定刷单,限制会员权利外,有些平台可能是诈骗平台,落得个钱生钱空的下场。鉴别方法包括:一般正规平台的网站域名较短;检查收款账户是否为公司;等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