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小杨谈了一个多月。我觉得他人很好,也信任他。没想到是个陷阱……”虽然已经过去了三年,家住湖北襄阳市襄城区的方华(化名)仍然对网上被骗31万元的经历耿耿于怀。
聊天“温柔陷阱”
2018年4月初,方华在某网络社交平台认识了网友“小杨”。“小杨”不仅体贴幽默,在管理和投资方面也很有智慧,双方保持联系。
2018年4月21日,“小杨”在微信上每日问候后告知芳华某赌博网站,并称自己有内幕消息,在该网站下注可以赚很多钱。在小杨的鼓励下,方华将5万元打入小杨提供的余小康(化名)的银行账户。晚上,方华发现不仅还了5万元,还多了近4000元。
“你太厉害了,能赚钱!”方华发现好处可观,表扬了小杨,但也变得贪婪起来。第二天下午,在小杨的再次要求下,方华通过手机银行分7次向余小康账户转账31万元。小杨告诉方华,返利巨大,要到第二天早上才能提现。满怀期待的方华没想到,这是小杨对她说的最后一句话。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家住湖北随州市的孙勤(化名)被小杨用同样的方法骗走87.7万元。两人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
诉讼“一波三折”
方华报警后,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分局民警通过查询余小康的银行记录,立即发现这笔钱是通过多张银行卡转走的。为了跟进资金流向,警方首先核实了余小康的身份,循着线索,找到了在陕西某地打工的余小康。余小康说,银行卡是他身份证绑定的,但早在几年前他在江苏打工的时候,就已经把银行卡卖给别人了,后期是谁在用银行卡他也不清楚。
经过反复研究和查找,警方最终找到了负责取款的李(另案处理)和谢(另案处理),并最终找到了安排取款的(另案处理)。据吴某介绍,2018年4月22日16时左右,其妹夫苏某微信联系赌博网站转账一笔钱,并要求吴某提供银行账号,方便转账。吴某安排李某和谢某负责此事。首先,他们把余小康账户上的钱转到其他银行卡上。4月23日,谢某在福建南安将钱从银行取出,交给余某(的侄子)。最后,余某按照的要求将100多万元现金放在指定地点,苏某前去领取。
查清基本事实后,公安机关立即对苏某、余某进行网上通缉。2019年初,他们到湖北襄阳调研。
2019年3月,禹城市公安局将苏某、于某涉嫌犯罪的案卷移送襄阳市襄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案件时,承办人首先联系两名受害人提供详细的票据,以确定他们向余小康账户转账的具体时间。然而,诈骗分子“小杨”仅通过微信账号无法确认其身份信息。虽然综合吴某的证言,他怀疑苏某与“小杨”有联系,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同时,苏某一直辩解称不知道指控的事实,坚持自己是无辜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其构成诈骗罪。2019年底,相城区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相城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苏某、余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事实罪,判令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苏某随后以自己无罪为由提起上诉。
2020年6月18日,襄阳中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重审。
取证中的“困难和障碍”
经过与襄阳中院的沟通,检察官找到了问题的根源。本案中,证明苏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只有的证言,其他均为间接证据或外来证据,证明力较弱。吴某在外省被关进了监狱,他的证词因为疫情防控的影响无法重新核实。
事发已久,很多原始证据无法提取,甚至无法核对。涉案人员在自首前销毁了手机。“我觉得可以从吴某的证词入手,找出相应的佐证材料。”负责检察官的评论。在的证言中,他反映苏在拿到钱后,通过其妻的妹妹吴珍(化名)的支付宝支付佣金,所以他可以在这方面下功夫。
公安机关试图联系吴震,但对方不愿意接电话配合调查,支付宝公司按规定只能提供两年内的记录。这个案子离重审越来越近了。得知这个消息后,方华和孙勤这两个受害者多次来到公安和检察院咨询、哭诉:“钱追回不了也没事,连人都不能追究。这真的是本案的唯一出路吗?”
“还有最后一条路。吴震的手机号码这几年都没换过。我们可以直接去找她,通过她的手机获取记录!”参与苏某、余某案的助理检察官小张提出建议并被采纳。
2020年7月20日,小张和两名民警前往福建安溪寻找吴震。“我丈夫苏某去襄阳接受你的调查了。现在他已经停工快两年了。他是无辜的。”随着警方询问的深入,吴震的情绪变得很不稳定,调查发现吴震的手机里没有支付宝App,而小张通过下载登录自己的手机号发现这个支付宝账号之前被人使用过。“我没用过支付宝,不知道交易记录是怎么回事?”小张发现支付宝的用户名是“苏某”,就随机翻出几笔交易记录给吴震看。她非常惊慌。然而,当小张将支付宝交易记录翻至案发时的2018年4月22日和4月23日时,并未发现相应的转账记录。
眼看只能无功而返,小张抱着最后的希望,给一个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打了电话。小张从同学那里了解到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删除和恢复,掌握了恢复数据的方法。重燃一线希望的三人随后联系当地派出所,再次帮忙寻找吴珍。
再次拿到吴震的手机后,办案人员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恢复了支付宝数据。果然,支付宝账户上千条交易记录被人为删除,2018年4月22日和4月23日的交易记录明确写明了对象“吴某”和对应金额,最关键的证据找到了。
在“支付宝转账记录”这一新证据面前,苏某明显慌了神,再也无法自圆其说。
2020年12月21日,相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令其共同赔偿两被害人相应损失。
苏再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襄阳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戴小唯刘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