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熟人借钱,最后下定决心,看看自己的余额,才发现惭愧。
突然想到可以向银行借钱,然后借给别人。
这样做真的可以吗?
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事实
李和胡是朋友。胡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李某借款共计40万元,后归还2万元。
2015年4月25日,胡某向李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李某借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现金二十万元整,X银行白金卡透支人民币十八万元整。借款人:胡XX。”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
后来李多次催胡借钱,对方以资金紧张等理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李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偿还本金38万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沅江市人民法院认为,法定债务应当偿还。向被告借款38万元并出具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中18万元来自原告银行信用卡透支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另外20万元为现金借款。因此,欠条涉及20万元的部分合法有效,涉及18万元的部分无效。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李20万元借款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告18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本金为基础,年利率3.85%,直至还款日。被告决定返还原告1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亲戚朋友之间互相帮助是人之常情,但是借钱要综合衡量自己的经济实力,量力而行。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出借人不具备借款能力,而是向金融机构或借贷平台借款后再借给他人的情况。这样的“借用”其实是无效的。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本必须是自己的。
但由于实际使用人无力偿还贷款,借款人可能被金融机构诉至法院,因此背负巨额债务,也可能被列为因无力偿还而失信的债务人。
此外,采取信贷资金高息转贷,获利数额较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也可能构成高息转贷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贷款;
(二)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得的转贷款资金;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
(4)贷款人明知或应知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为目的,向金融机构勒索信贷资金,高息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资料来源:沅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