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园区共计15000 家, 产业园区和各个工厂碳中和了,就是抓住了实现碳中和目标的“牛鼻子“。
深入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浙江省工信厅修订完善了《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已印发。对推进浙江及各地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
1 基本要求
1.1 园区应以制造业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工业园区或其中可独立统计的区块。
1.2 国家和地方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应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1.3 近三年,园区和园区内企业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
1.4 园区应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和碳排放控制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1.5 园区环境质量应达到GB 3095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应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园区应定期披露环境信息。
1.6 园区重点企业应100%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注: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即评审期当年及之前公布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中的企业。
1.7 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1.8 园区应建立履行绿色低碳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应配备2名(含)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1.9 鼓励园区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监测管理平台。
1.10 鼓励园区开展工业绿色低碳微电网建设,发展屋顶光伏、分散式风电、多元储能、高效热泵等,推进多能高效互补利用,推广氢能、储能技术应用。
2 评价指标
2.1 能源利用绿色化
2.1.1 园区应组织企业实施节能减排、优化用能结构、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鼓励企业建设光伏、光热、地源热泵和智能微电网,适用时可采用风能、生物质能等,督促企业提高生产过程中能源产出率、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和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2.2 资源利用绿色化
2.2.1 园区应按照GB/T 7119的要求督促园区内重点用水企业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和中水回用,提高水资源产出率。
2.2.2 园区应按照《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年)》,对园区内企业进行“亩均论英雄”综合绩效评价,采取措施提高单位面积土地资源的产出率。
2.2.3 园区应引导企业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有毒有害废物的产生。
2.2.4 园区应指导并督促企业充分回收利用余热资源、废气资源和可再生资源,减少资源的浪费。
2.3 基础设施绿色化
2.3.1 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进入安装有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内或园区外)。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8978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2.3.2 园区新建建筑应按照GB/T 50378、GB/T 50878要求设计、建造和运营。建筑材料应考虑减少全生命周期的能源资源消耗。
2.3.3 园区应建设公共交通设施,如公交站等。公交车应优先采用节能或新能源公交车。
2.4 产业技术绿色化
2.4.1 园区应重点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推进高碳产业绿色低碳转型。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绿色产业,鼓励发展信息服务、咨询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和生产性支持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提高产业的绿色化指数。
2.5 生态环境绿色化
2.5.1 园区内工业固体废弃物(含危废)的处理应符合GB 18597、GB18599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企业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将固体废弃物转交给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
2.5.2 园区应按照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减排指标和污染物排放下降指标要求,鼓励企业采取低碳技术、环保技术措施,逐年减少二氧化碳、COD、SO2、氨氮、NOX等排放量。
2.5.3 园区应加强空气质量监测,提高绿化覆盖率、道路遮荫比例和露天停车场遮荫比例。
2.6 运行管理绿色化
2.6.1 园区应建立与其产业链和主导产业相适应的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标准体系,并开展绿色低碳相关标准的宣贯和培训等。
2.6.2 园区应按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创建内容编制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
2.6.3 园区宜建立能耗在线监测管理平台、环境监测管理平台,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提出持续改善措施。
2.6.4 园区应创建局域网并定期在园区管理部门网站、局域网或相关网站上发布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和改造信息、主要行业清洁生产技术信息(主要包括原材料选择、节水、节能、环保等方面)、废物资源化技术信息、绿色建筑技术信息、绿色交通技术信息等。
2.7 加分项
2.7.1 园区应组织重点用能企业至少每三年实施一次全面的工业节能诊断。
2.7.2鼓励园区建立小微产废企业集中收运体系。
2.7.3 园区应鼓励和引导企业建设绿色(低碳)工厂。
2.7.4 园区应建立碳排放管理制度。
2.7.5 园区碳排放强度应低于浙江省发布的工业领域碳排放强度平均值。
2.7.6 园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 评价方法及程序
3.1 评价方法
3.1.1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评价分为园区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绿色制造主管部门复核等过程。
3.1.2 实施评价应查看报告文件、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人员开展座谈。采用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收集评价证据,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2 评价过程
3.2.1 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评价内容包括基本要求、能源利用绿色化、资源利用绿色化、基础设施绿色化、产业技术绿色化、生态环境绿色化、运行管理绿色化、加分项共8个方面。
3.2.2 基本要求为园区应达到的基础性要求,基本要求不达标不能评价为绿色低碳工业园区。附录B.1给出了基本要求的评定方法。
3.2.3评价要求为园区应努力达到的管理绩效要求,评价要求评分用绿色指数(GI)和加分项得分体现。
3.2.4绿色指数(GI)以近三年工业园区绿色指数(GI)平均值作为最终评价得分。附录B.2给出了绿色指数(GI)的评分方法。
3.2.5加分项总分为15分,以近三年工业园区加分项平均值作为最终评价得分。附录B.3给出了加分项的评分方法。
3.3 评价结论
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总得分85分以上的,可以推荐为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
3.4 评价有效期
3.4.1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评价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应进行持续符合性声明及跟踪复核,到期后应进行重新评价。
3.4.2 持续符合性声明
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应每年自行评价确认并向绿色制造管理部门声明是否持续满足本导则要求,并按规定报送持续符合性的证据。
3.4.3 跟踪复核
省级绿色制造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园区持续符合性声明及满足本导则的证据进行跟踪复核。对存在以下任一条款的园区予以除名:
a)基本要求不能持续满足;
b)评价指标得分不能持续达标。
3.4.4 公共影响
在评价有效期内,园区或园区内企业出现由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及以上环境、安全等事故,予以除名。
3.5 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3.5.1 评价报告(包括证明材料)编制应规范、结构合理、易于检索和查询,报告总体结构顺序应与评价导则和评分表细分栏目一一对应,应有索引、目录、页码;证明性材料应充分、详实,具有可追溯性。
3.5.2 报告中各项指标应提供计算过程,附数据来源证明材料。
3.5.3 报告中应附园区内规上企业名单,并注明重点用能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企业行业类别、是否为绿色产业;企业是否开展重点工业节能诊断。
表B.1 基本要求评定方法
序号 | 具体评价要求 | 是否符合 |
1 | 园区应为以制造业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工业园区或其中可独立统计的区块。 | |
2 | 国家和地方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应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 |
3 | 近三年,园区和园区内企业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 | |
4 | 园区应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和碳排放控制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 |
5 | 园区环境质量应达到GB 3095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应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园区应定期披露环境信息。 | |
6 | 园区重点企业应100%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 |
7 | 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 |
8 | 园区应建立履行绿色低碳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应配备2名(含)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
B.2 绿色指数(GI)
绿色指数评分与计算方法按照表B.2。
表B.2 绿色指数评分与计算方法
一级 指标 | 序号 | 二级指标 | 单位 | 引领值 | 计算方法 | 类型 |
能源利用绿色化指标(EG) | 1 | 能源产出率 | 万元/tce | 3 | =园区工业增加值(万元)/能源综合消耗总量(tce) | 必选 |
2 | 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 % | 15 | =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使用量(tce)/工业企业综合能耗总量(tce)×100% | 必选 | |
3 | 清洁能源使用率 | % | 75 | =清洁能源使用量(tce)/终端能源消费总量(tce)×100% | 必选 | |
资源利用绿色化指标(RG) | 4 | 水资源产出率 | 元/m3 | 1500 | =园区工业增加值(万元)/园区工业用新鲜水量(m3) | 必选 |
5 | 土地资源产出率 | 亿元/km2 | 15 | =园区工业增加值(万元)/园区工业用地面积(km2) | 必选 | |
6 |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 % | 95 |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量(t)/(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t))×100% | 必选 | |
7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 | 90 | =工业重复用水量(m3)/工业用水总量(m3)×100% | 必选 | |
8 | 中水回用率 | % | 30 | =园区再生水(中水)回用量(万吨)/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万吨)×100% | 4项指标选2项 | |
9 | 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率 | % | 60 | =回收利用的余热资源量(kJ)/园区总余热资源量(kJ)×100% | ||
10 | 废气资源回收利用率 | % | 90 | =回收利用的废气资源量(万m3)/园区可回收利用总废气资源量(万m3)×100% | ||
11 |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 | % | 80 | =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万吨)/再生资源收集量(万吨)×100% | ||
基础设施绿色化指标(IG) | 12 |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 | 具备 | 按照2.3章节要求 | 必选 |
13 | 新建工业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 | % | 30 | =新建工业建筑中绿色建筑的面积(m2)/园区新建工业建筑面积(m2)×100% | 2项指标选1项 | |
14 | 新建公共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 | % | 60 | =新建公共建筑中绿色建筑的面积(m2)/园区新建公共建筑面积(m2)×100% | ||
15 | 500米公交站点覆盖率 | % | 90 | 根据GB 50220计算 | 2项指标选1项 | |
16 | 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比例 | % | 30 | =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数量(辆)/园区公交车总量(辆)×100% | ||
产业技术绿色化指标(CG) | 17 |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 | % | 30 | =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产值之和(万元)/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万元)×100% | 必选 |
18 | 绿色产业增加值占园区工业增加值比例 | % | 30 | =绿色产业增加值(万元)/园区工业增加值(万元)×100% | 必选 | |
19 | 人均工业增加值 | 万元/人 | 15 | =园区工业增加值(万元)/园区年末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人) | 2项指标选1项 | |
20 | 现代服务业比例 | % | 30 |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万元)/园区GDP×100% | ||
生态环境绿色化指标(HG) | 21 | 工业固体废弃物(含危废)处置利用率 | % | 100 | =园区当年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量(含危险废物)(t)/园区当年工业固体废物总产生量(t)×100% | 必选 |
生态环境绿色化指标(HG) | 22 | 万元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消减率 | % | 3 | =[1-(验收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eq./万元)/ 创建基准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eq./万元))1/创建周期]×100% | 必选 |
23 | 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 | t/万元 | 5 | =园区工业废水排放总量(t)/园区工业增加值总量(万元) | 必选 | |
24 | 主要污染物弹性系数 | - | 0.3 | 某种污染物排放弹性系数=某种污染物排放量创建周期年均增长率(%)/园区工业增加值创建周期年均增长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弹性系数=主要污染物排放弹性系数之和/污染物个数 | 必选 | |
25 | 园区空气质量优良率 | % | 80 |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天数 | 必选 | |
26 | 绿化覆盖率 | % | 30 | =园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m2)/园区用地总面积(m2)×100% | 3项指标选1项 | |
27 | 道路遮荫比例 | % | 80 | =道路两旁树冠垂直投影遮蔽的总阴影面积(m2)/步行道路总面积(m2)×100% | ||
28 | 露天停车场遮荫比例 | % | 80 | =露天停车场树冠垂直投影遮蔽的总阴影面积(m2)/露天停车场总面积(m2)×100% | ||
运行管理绿色化指标(MG) | 29 | 绿色园区标准体系完善程度 | - | 完善 | 按照2.6章节要求 | 必选 |
30 | 编制绿色园区发展规划 | - | 是 | 按照2.6章节要求 | 必选 | |
31 | 绿色园区信息平台完善程度 | - | 完善 | 按照2.6章节要求 | 必选 |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
1 基本要求
1.1 总则
1.1.1 绿色低碳工厂应在保证产品功能、质量以及生产过程中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引入生命周期思想,优先选用绿色原料、工艺、技术和设备,满足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的综合评价要求,并进行持续改进。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体系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体系框架
1.1.2 工厂生产现场应布局合理整洁、功能区标线清晰,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1.2 基础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
1.2.1 绿色低碳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承诺的要求。
1.2.2 近三年内(含成立不足三年),应无行政处罚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
1.2.3 依据《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
1.3 基础管理职责
1.3.1 最高管理者
a)应通过下述方面证实其在绿色低碳工厂方面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1)对绿色低碳工厂的有效性负责;
2)确保建立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运维的方针和目标,并确保其与组织的战略方向及所处的环境相一致;
3)确保将绿色低碳工厂要求融入组织的业务过程;
4)确保可获得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运维所需的资源;
5)就有效开展绿色制造的重要性和符合绿色低碳工厂要求的重要性进行沟通;
6)确保工厂实现其开展绿色制造的预期结果;
7)指导并支持员工对绿色低碳工厂的有效性做出贡献;
8)促进持续改进;
9)支持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证实其领导作用。
b)应确保在工厂内部分配并沟通与绿色低碳工厂相关角色的职责和权限。分配的职责和权限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1)确保工厂建设、运维符合本导则的要求;
2)收集并保持工厂满足绿色低碳工厂评价要求的证据;
3)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绿色低碳工厂的绩效。
1.3.2 工厂:
a)应设有绿色低碳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低碳工厂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b)应有开展绿色低碳工厂的中长期规划(不少于3年)及年度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可行时,指标应明确且可量化;
c)应传播绿色制造的概念和知识,定期为员工提供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对教育和培训的结果进行考评。
2 基础设施
2.1建筑
工厂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并从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采光照明、绿化及场地、再生资源及能源利用等方面进行建筑的节材、节能、节水、节地、无害化及可再生能源利用。适用时,工厂的厂房应尽量采用多层建筑。
2.2 照明
工厂的照明应满足以下要求:
a)工厂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应尽量利用自然光,人工照明应符合GB 50034规定;
b)不同场所的照明应进行分级设计,照明功率密度值(LPD)符合GB50034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目标值的要求;
c)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取分区、分组与定时自动调光等措施。
2.3 设备设施
2.3.1 专用设施
专用设备应符合产业准入要求,降低能源与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2.3.2 通用设备
通用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适用时,通用设备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物耗低的产品;
b)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应限期淘汰更新;
c)通用设备或其系统的实际运行效率或主要运行参数应符合该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
2.3.3 计量设备
工厂应依据GB 17167、GB 24789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能源及资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
2.3.4 污染物处理设备设施
必要时,工厂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以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设备应满足通用设备节能方面的要求。
3 管理体系
3.1 一般要求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 GB/T 19001的要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满足GB/T 45001的要求。
3.2 环境管理体系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工厂的环境管理体系应满足 GB/T 24001的要求。
3.3 能源管理体系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能源管理体系。工厂的能源管理体系应满足 GB/T 23331的要求。
4 能源与资源投入
4.1 能源投入
工厂应优化用能结构,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投入,宜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余热余压等。
4.2 资源投入
工厂应按照GB/T 7119的要求对其开展节水评价工作,且满足GB/T 18916(所有部分)中对应本行业的取水定额要求。
工厂应减少材料,尤其是有害物质的使用,评估有害物质及化学品减量使用或替代的可行性,宜使用回收料、可回收材料替代原生材料、不可回收材料,宜替代或减少全球增温潜势较高的温室气体的使用。工厂应按照GB/T 29115的要求对其原材料使用量的减少进行评价。
4.3 采购
工厂应制定并实施包括环保要求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
必要时,工厂向供方提供的采购信息应包括有害物质使用、可回收材料使用、能效等环保要求。
工厂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5 产品
5.1 一般要求
工厂宜生产符合绿色产品要求的产品。
5.2 生态设计
工厂宜按照GB/T 24256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并按照GB/T 32161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产品评价。
5.3 有害物质使用
工厂生产的产品应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避免有害物质的泄漏。
5.4 节能
工厂生产的产品若为用能产品或在使用过程中对最终产品/构造的能耗有影响的产品,适用时,应满足相关标准的限定值要求,并努力达到更高能效等级。
5.5 减碳
工厂宜采用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产品进行碳足迹核算或核查,核查结果宜对外公布,并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产品的碳足迹进行改善。适用时,产品宜满足相关低碳产品要求。
5.6 可回收利用率
工厂宜按照GB/T 20862的要求计算其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并利用计算结果对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进行改善。
6 环境排放
6.1 大气污染物
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2 水体污染物
工厂的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或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3 固体废弃物
工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GB 18599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工厂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将固体废弃物转交给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
6.4 噪声
工厂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6.5 温室气体
工厂应采用GB/T 32150或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其厂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和报告,宜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宜对外公布。可行时,工厂应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7 绩效
7.1 一般要求
工厂应依据本导则提供的以下方法计算或评估其绩效,并利用结果进行绩效改善。适用时,绩效指标应至少满足行业准入要求,综合绩效指标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7.2 用地集约化
工厂应采用附录A的方法计算工厂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单位用地面积产能。
7.3 原料无害化
工厂应采用附录A的方法计算绿色物料使用率。
7.4 生产洁净化
工厂应采用附录A的方法计算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
7.5 废物资源化
工厂应采用附录A的方法计算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废水回用率。
7.6 能源低碳化
工厂应采用附录A的方法计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碳排放量。
8 加分项
8.1综合绩效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评价亩均综合绩效。
8.2 碳排放管理
工厂应确定碳排放管理责任部门,制定碳排放管理制度,激励各部门为减少碳排放做出贡献,鼓励形成绿色低碳发展年度报告。
8.3 碳排放强度
近三年,工厂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年均下降率达到或超过浙江省平均值;适用时,根据《浙江省工业企业碳效综合评价暨碳效码编码细则(试行)》,碳效综合评价属于中碳的工厂,行业维度应处于1-4档;碳效综合评价为高碳的工厂,行业维度应处于1-2档。
8.4 节能减碳技术改造
近三年,工厂应组织实施节能减碳诊断,开展节能减碳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9 评价方法及程序
9.1评价方法
9.1.1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评价分为工厂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绿色制造主管部门复核等过程。
9.1.2 实施评价应查看报告文件、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座谈。采用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收集评价证据,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9.2 评价过程
9.2.1 绿色低碳工厂评价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和绩效等共7个方面。
9.2.2 基本要求为绿色低碳工厂应达到的基础性要求,基本要求不达标不能评价为绿色低碳工厂。附录B.1给出了基本要求评定方法。
9.2.3 当满足基本要求时,可进行评价指标和加分项的打分评价。评价指标总评分100分,加分项为10分。附录B.2和B.3给出了评价指标和加分项的评分方法。
9.3 评价结论
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总得分90分以上的,可以推荐为省级绿色低碳工厂。
9.4评价有效期
9.4.1 绿色低碳工厂评定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应进行持续符合性声明及跟踪复核,到期后应重新评价。
9.4.2 持续符合性声明
绿色低碳工厂应每年自行评价确认并向绿色制造管理部门声明是否持续满足本导则要求,并按规定报送持续符合性的证据。
9.4.3 跟踪复核
省级绿色制造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省级绿色低碳工厂持续符合性声明及满足本导则的证据进行跟踪复核。对存在以下任一条款的绿色低碳工厂予以除名:
a)基本要求不能持续满足;
b)管理体系未能持续有效运行及维持;
c)绩效指标未能保持及持续改进。
9.4.4 公共影响
在评价有效期内,工厂出现由相关部门认定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予以除名。
10 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评价报告(包括证明材料)编制应规范、结构合理、易于检索和查询,报告总体结构顺序应与评价导则和评分表细分栏目一一对应,应有索引、目录、页码;证明性材料应充分、详实,具有可追溯性。
表B.1绿色低碳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
基本要求 | 是否符合 | |
基础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 | 绿色低碳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 |
依据《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 | ||
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 ||
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的要求。 | ||
工厂生产现场应布局合理整洁、功能区标线清晰,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 ||
基础管理职责——最高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在绿色低碳工厂方面的领导作用和承诺满足本导则中1.3.1 a)的要求。 | |
最高管理者确保在工厂内部分配并沟通与绿色低碳工厂相关角色的职责和权限,且满足本导则中1.3.1 b)的要求。 | ||
基础管理职责——工厂 | 应设有绿色低碳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低碳工厂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 |
应有开展绿色低碳工厂的中长期(不少于3年)规划及年度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可行时,指标应明确且可量化。 | ||
应传播绿色制造的概念和知识,定期为员工提供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对教育和培训的结果进行考评。 |
B.2 绿色低碳工厂评价指标评价表
绿色低碳工厂评价指标采用打分评价,每个评定项依据表B.2评价打分。
表B.2绿色低碳工厂评价指标评价表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具体评价要求 | 要求类型 | 分值 | 权重 | ||
1 | 基础设施 | 建筑 | 工厂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 必选 | 8 | 20% | ||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时,应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三同时制度”、“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 | 6 | |||||||
厂房内部装饰装修材料中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标准要求。 | 3 | |||||||
危险品仓库、有毒有害操作间、废弃物处理间等产生污染物的房间应独立设置。 | 3 | |||||||
建筑材料:(1)选用蕴能低、高性能、高耐久性和本地建材,减少建材在全生命周期中的能源消耗;(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满足国家标准GB 18580~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 | 可选 | 4 | ||||||
建筑结构:采用钢结构、砌体结构和木结构等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 4 | |||||||
绿化及场地:(1)场地内设置可遮荫避雨的步行连廊;(2)厂区绿化适宜,优先种植乡土植物,采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的植物,减少日常维护的费用;(3)室外透水地面面积占室外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 | 4 | |||||||
再生资源及能源利用:(1)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2)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10%。 | 4 | |||||||
适用时,工厂的厂房采用多层建筑。 | 4 | |||||||
照明 | 人工照明应符合GB 50034规定。 | 必选 | 5 | |||||
不同场所的照明应进行分级设计。 | 3 | |||||||
工厂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尽量利用自然光。 | 可选 | 4 | ||||||
工艺适用时,节能灯等节能型照明设备的使用占比不低于50%。 | 4 | |||||||
公共场所的照明采取分区、分组与定时自动调光等措施。 | 4 | |||||||
工厂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符合GB 50034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目标值的要求。 | 2 | |||||||
设备 设施 | 工厂使用的专用设备应符合产业准入要求,降低能源与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 必选 | 5 | |||||
适用时,工厂使用的通用设备应达到相关标准中能效限定值的强制性要求。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应限期淘汰更新。 | 5 | |||||||
工厂使用的通用设备或其系统的实际运行效率或主要运行参数应符合该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 |
5 | |||||||
工厂应依据GB 17167、GB 24789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 | 5 | |||||||
能源及资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工厂若具有以下设备,需满足分类计量的要求:(1)照明系统;(2)冷水机组、相关用能设备的能耗计量和控制;(3)室内用水、室外用水;(4)空气处理设备的流量和压力计量;(5)锅炉;(6)冷却塔。 | 5 | |||||||
必要时,工厂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以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设备应满足通用设备节能方面的要求。 | 5 | |||||||
工厂使用的通用用能设备采用了节能型产品或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物耗低的产品。 | 可选 | 8 | ||||||
2 | 管理体系 | 一般 要求 |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19001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 必选 | 10 | 15% | ||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 可选 | 4 | ||||||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45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 必选 | 10 | ||||||
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 可选 | 4 | ||||||
环境管理体系 |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 | 必选 | 20 | |||||
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 可选 | 10 | ||||||
能源管理体系 |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 | 必选 | 20 | |||||
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 可选 | 4 | ||||||
社会 责任 | 每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说明履行利益相关方责任的情况,特别是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报告公开可获得。 | 可选 | 4 | |||||
3 | 能源与资源投入 | 能源 投入 | 工厂应优化用能结构,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投入。 | 必选 | 10 | 15% | ||
建有能源管理中心。 | 可选 | 12 | ||||||
建有厂区光伏电站、智能微电网。 | 10 | |||||||
使用了低碳清洁的新能源。 | 4 | |||||||
使用可再生能源代替不可再生能源。 | 3 | |||||||
充分利用余热余压。 | 3 | |||||||
资源 投入 | 工厂应按照GB/T 7119的要求对其开展节水评价工作,且满足GB/T 18916(所有部分)中对应本行业的取水定额要求。 | 必选 | 10 | |||||
工厂应减少材料,尤其是有害物质的使用,评估有害物质及化学品减量使用或替代的可行性。 | 10 | |||||||
工厂应按照GB/T 29115的要求对其原材料使用量的减少进行评价。 | 10 | |||||||
使用回收料、可回收材料替代原生材料、不可回收材料。 | 可选 | 5 | ||||||
替代或减少全球增温潜势较高温室气体的使用。 | 4 | |||||||
采购 | 工厂应制定并实施包括环保要求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 | 必选 | 10 | |||||
工厂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 10 | |||||||
工厂向供方提供的采购信息包含有害物质使用、可回收材料使用、能效等环保要求。 | 可选 | 4 | ||||||
满足绿色供应链评价要求。 | 5 | |||||||
4 | 产品 | 生态 设计 | 工厂在产品设计中引入生态设计的理念。 | 必选 | 15 | 10% | ||
按照GB/T 24256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 | 可选 | 6 | ||||||
按照GB/T 32161对生产的产品进行评价,满足绿色产品(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要求。 | 4 | |||||||
入围国家工信部绿色设计产品。 | 5 | |||||||
入围国家工信部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 | 5 | |||||||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绿色产品认证。 | 5 | |||||||
有害物质使用 | 工厂生产的产品(包括原料和辅料)应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避免有害物质的泄露,满足国家对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要求。 | 必选 | 15 | |||||
实现有害物质替代。 | 可选 | 4 | ||||||
节能 | 工厂生产的产品若为用能产品或在使用过程中对最终产品/构造的能耗有影响的产品,适用时,应满足相关标准的限定值要求。未制定标准的,产品能效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 | 必选(适用时) | 15 | |||||
达到相关标准中的节能评价值/先进值要求,未制定标准的,产品能效达到行业前20%的水平,前5%为满分。 | 可选(适用时) |
6 | ||||||
减碳 | 采用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产品进行碳足迹核算或核查。 | 可选 | 6 | |||||
获得产品碳足迹核查第三方核查报告或证书。 | 6 | |||||||
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产品的碳足迹进行改善。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外公布。 | 3 | |||||||
适用时,产品满足相关低碳产品要求。 | 3 | |||||||
可回收利用率 | 按照GB/T 20862的要求计算其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 | 可选 | 4 | |||||
利用计算结果对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进行改善。 | 4 | |||||||
5 | 环境排放 | 大气污染物 | 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工厂周界无个体可辨识的恶臭,周边居民无恶臭气体相关的环境投诉。 | 必选 | 15 | 10% | ||
工厂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标准中更高等级的要求。 | 可选 | 10 | ||||||
水体污染物 | 工厂的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或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必选 | 15 | |||||
工厂的主要水体污染物排放满足标准中更高等级的要求。 | 可选 | 10 | ||||||
固体废弃物 | 工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GB 18599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工厂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将固体废弃物转交给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 | 必选 | 10 | |||||
噪声 | 工厂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必选 | 10 | |||||
温室气体 | 工厂应采用GB/T 32150或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其厂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和报告。 | 必选 | 10 | |||||
获得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三方核查声明。 | 可选 | 10 | ||||||
核查结果对外公布。 | 可选 | 4 | ||||||
可行时,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 可选 | 6 | ||||||
6 | 绩效 | 用地集约化 |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工厂容积率,指标应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 | 必选 | 3 | 30% | ||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工厂容积率,指标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1.2倍及以上,2倍及以上为满分。 | 可选 | 2 | ||||||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工厂建筑密度,建筑密度不低于30%。 | 必选 | 3 | ||||||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工厂建筑密度,建筑密度达到40%。 | 可选 | 2 | ||||||
工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能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工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不低于地方发布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要求;未发布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地区,单位用地面积产值应超过本年度所在省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 | 必选 | 3 | ||||||
工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能指标优于行业前20%,前5%为满分;或:单位用地面积产值达到地方发布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要求的1.2倍及以上,2倍为满分;未发布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地区,单位用地面积产值应达到本年度所在省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1.2倍及以上,2倍为满分。 | 可选 | 2 | ||||||
原料无害化 | 按照本导则附录A识别、统计和计算工厂的绿色物料使用情况。 | 必选 | 6 | |||||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工厂主要物料的绿色物料使用率达30%及以上。 | 可选 | 4 | ||||||
生产洁净化 |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必选 | 6 | |||||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优于行业前20%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 可选 | 4 | ||||||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指标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必选 | 6 | ||||||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指标优于行业前20%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 可选 | 4 | ||||||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指标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必选 | 6 | ||||||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指标优于行业前20%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 可选 | 4 | ||||||
废物资源化 |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指标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必选 | 6 | |||||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指标优于行业前20%水平,前5%为满分。 | 可选 | 4 | ||||||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应大于65%(根据行业特点,该指标可在±20%之间选取)。 | 必选 | 6 | ||||||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达到73%(根据行业特点,该指标可在±20%之间选取),90%为满分。 | 可选 | 4 | ||||||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废水处理回用率,指标高于行业平均值。 | 必选 | 6 | ||||||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废水回用率,指标优于行业前20%水平,前5%为满分。 | 可选 |
4 | ||||||
能源低碳化 |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中的限额要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达到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必选 | 6 | |||||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达到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中的先进值要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优于行业前20%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 可选 | 4 | ||||||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指标应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必选 | 3 | ||||||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指标优于行业前20%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 可选 | 2 |
注:绿色低碳工厂必须满足各项必选要求,可选要求按照受评工厂满足程度在0分到满分中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