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官网(天津市滨海新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天津市滨海新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的规划布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开、便民高效、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辖区内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及监督管理等。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对零售点布局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七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按照市场区域类型、业态、消费需求等因素,组合运用数量、间距、限制性条件等要素合理确定布局规划标准,以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规划与市场相协调。

第八条 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城区范围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农村行政村范围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50米。

(二)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零售点应为平层全开放式门店,房屋数量200套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套可增设1个零售点,同一主体结构的房屋只设1个零售点。

毗邻街道的小区底商,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小区内相关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外或朝内朝外同时经营的,依照所在地域间距标准办理。

(三)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等农村行政村,常住人口5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四)统一规划建设的零售类综合性集贸市场,场内50个规划摊位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个实际经营摊位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

属于市场规划范围且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相关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市场外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依照所在地域间距标准办理。

摊位数量由市场服务中心或市场管理部门证明,但摊位不能为敞开式摊位。

(五)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每个楼层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公交枢纽站、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交通等候厅可设置1个对内销售的零售点。

(七)旅游景点游客接待中心提供问询、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森林防火等要求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商用办公楼宇每栋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九)对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四)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六)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存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经营场所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及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

(十)托幼机构、少年宫、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场所;

(十一)各级党政机关内部场所;

(十二)未经依法依规审批,且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十三)经营场所与预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

(十四)不符合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十五)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零售点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学校、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自愿迁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经营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场所位于监狱、看守所、部队营区等对内销售的封闭场所的;

(四)社会优抚对象,申请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首次提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其他有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二条 对符合合理布局规划申请设立的零售点,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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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应为合法建筑,私自拆、改、扩、建、装等违章建筑内不设零售点。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燃油、散酒、炸药、鞭炮等物品。

【平层全开放式门店】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商铺及临街商铺。

【中小学】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零售点间距】拟申请零售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门道中心实际可通行最短距离。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滨海新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滨海新区烟草专卖局2016年发布的《天津市滨海新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津滨烟专专〔2016〕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滨海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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