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退票费的计税及开票问题
新疆国税 | 问:营改增后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订购飞机票后发生退票,航空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的退票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应按照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航空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按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标注:没有提供服务,算价外费用,这个意见值得探讨。 |
厦门国税 | 问:航空运输企业收取的逾期票证收入和退票费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
福建国税、安徽国税 | 问:我司员工出差向航空公司购买机票,发生的机票退票而收取的退票费用,航空公司只提供其自制的退票费收费凭证,拒绝提供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由于机票是和航空公司直接购买的,发生退票时,因运输服务合同未实际履行,未发生应税行为,航空公司收取的退票费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使用航空公司自制的退票费收费凭证作为入账凭证。 标注:安徽和福建国税的意见相对于新疆国税的意见而言,认为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
小编认为:
关于这个问题,小编认为新疆国税是从价外费用的角度解释的,那这个价是相当于违约?但业务双方没有进行业务呢,所以小编的意见是认为福建、安徽国税的意见更为合理一些。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旅行社业“营改增”反映集中的问题所进行的答复》提到:
一是飞机票的购票方退票无法取得有效票据问题非常突出。一方面,如果购票方退机票,航空公司要求先退行程单后办理退票手续,即收回整张团体行程单,造成整个团的机票失去有效票据。另一方面,国内航空公司退票需要收取退票费及手续费,但对收取的相关费用不提供有效票据。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航空公司退票业务的性质界定问题目前政策还没有明确,总局准备在近期发的政策文件里再次界定,包括退票费、赔偿金、违约金等收入,总局争取在本次文件中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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