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微信群 来源:网络截图
警方:男子在“户县馍店”群用侮辱性语言,另一人录屏转发,均行拘。
1月3日,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全文如下:
警情通报
1月2日,我局接群众举报:一网民在某微信群内发表不当言论。经查,2021年11月6日,秦某(男,33岁)在“户县馍店”微信群内讨论上涨馒头价格一事,因他人不同意涨价,为发泄不满情绪,使用侮辱性语言发表不当言论。2022年1月2日,孙某(男,30岁)将近2个月前的该段聊天记录录屏转发至多个微信群内,有意误导舆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秦某、孙某分别处行政拘留七日。
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
2022年1月3日
此前报道
近日,一则微信群名为“户县馍店”的群聊内容在网络流传引发关注,微信群中有网友辱骂顾客是猪,另有网友表示馍馍后天统一涨价。
对此,2022年1月2日晚上,陕西西安市鄠邑区委宣传部官方公众号发布通报称,网上名为“户县馍店”的微信群内有人发布不当言论后,相关视频在抖音、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平台有一定传播,引发群众较为强烈的情绪。
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安排区市场监管局、公安鄠邑分局调查处置。目前该视频中发布不当言论者秦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鄠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表示,希望广大网民文明上网,不在网上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暴力信息,不在网上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不在网上从事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造谣必惩
盘点疫情防控以来陕西公安出手的8起网络违法事件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陕西疫情防控以来,公安机关查处多起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诋毁中伤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干扰正常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案件。陕西省网络举报中心盘点了近期发生的8起典型案件,呼吁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规范网络行为,不造谣不传谣,齐心协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 典型案例 ✦
1
12月25日,西安网民罗某在网上散播“某地凉凉了,大街上死了很多人”等谣言,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罗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
12月25日,西安网民张某虚构“某村封控不让出村,村霸纠集混混持刀砍医护人员,被民警开枪击毙”等不实信息,在网络上发布,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3
12月24日,咸阳网民郑某某在个人抖音账号发布:“完了,全完了,长武县确诊1例,泾阳县2例,还有旬邑县黑车拉回来一个阳性的,导致县城也封了”等虚假信息,引发网民关注和转载,造成了群众恐慌和不良社会影响,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郑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4
12月29日,延安网民高某使用美图软件将陈某的核酸检测报告制作成高某东阳性核酸检测报告,并在微信朋友圈转发,散布疫情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高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5
12月23日,商洛网民李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杨峪河有三个人从西安回来,检测呈阳性”的虚假信息,造成了群众恐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6
12月21日,榆林网民冯某某在抖音平台某直播间发表不实言论,谎称自己去过西安雁塔区、碑林区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并在返回榆林途中逃避扫码,偷跑回榆。该行为误导群众,造成社会恐慌,扰乱公共秩序。冯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7
12月29日,宝鸡网民刘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我市某县出现3例阳性确诊患者,县城已经被封”的虚假信息,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刘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来源:环球网、“鄠邑公安”微信公众号、澎湃新闻、陕西网警巡查执法
编辑: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