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人应符合的条件
《指导意见》规定,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其明确“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但未对投资人设置明确的举办资格要求,通常理解为并未设定特殊限制,进而鼓励民间资本投入。
地方规定层面:
《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可以申请举办托育机构。其中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应当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个人申请举办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面向本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幼儿提供免费福利性托育服务的,可以申请举办托育点。
《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公民个人等以多种形式举办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
四川省的规定与上海市规定基本相同,其《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意见》规定,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应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应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需要哪些相关证照?
2016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该法第十二条明确,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鉴于举办托育机构,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举办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因此不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而2019年最新的《指导意见》亦未提及托育机构需取得办学许可证,按照目前相关规定,不管举办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均不需要的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是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不等同于其不受制于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在经营过程中仍需要受到消防安全许可、食品/餐饮服务许可、卫生保健、人员资质管理、保卫安全等多方面多层次的监管。
3、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关于开办托育机构需要提交的文件清单,目前实践中主要以部分地方“托育令”的要求为准。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举办托育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1)举办者资格证明;(2)场地证明,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3)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提供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的证明文件;(4)由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5)由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6)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7)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从业资格证明等。
4、在选址和建筑设计上有何要求?
目前针对该方面仍无全国性的指导要求文件。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注: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规定,托育机构在选址、建筑设计等方面均应遵循以保障安全为先的原则。托育机构在选址上要符合下列要求:(1)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保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环境适宜、邻近绿化带、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2)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加油站、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3)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市、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建筑物及场所毗邻,远离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各种污染源,远离城市交通主干道或高速公路等,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举办者应当提供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与举办项目和举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提供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以及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用房安全合格或许可证明。举办者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托育机构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托育机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360㎡(只招收本单位、本社区适龄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且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户外场地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
5、对师资有何要求?
关于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暂无国家层面的规定,而上海市和四川的规定均有明确列举要求。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人员配备标准方面,托育机构应当收托幼儿数应与从业人员之间保持合理比例,每班应配育婴员和保育员,且育婴员不得少于1名,2-3岁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7∶1,18-24个月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5∶1。
人员资质要求方面,托育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和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从事学前教育管理工作6年及以上的经历;育婴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育员应当取得保育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人员培训管理方面,要加强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后教育培训,要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准入标准、评估监测和黑名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