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共安全,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质量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范围
沂源县全县域。
二、禁售禁放时间
自2022年1月19日至2022年3月15日。
三、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违规燃放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