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一中火腿的由来(德州一中火腿吃出白色块状异物 厂家:食品盒脱落边角)

鲁网3月21日讯 近日,鲁网记者接到平原马先生拨打的新闻热线,称自己年前在平原一家超市购买了四根德州一中食品厂生产的“精制圆火腿肠”,在其中一根里发现了一块白色块状异物。

火腿拼盘切出异物 消费者:比较反感

据马先生介绍,正月十四号晚上有朋友来家中做客,切火腿做拼盘时发现一块长度约两厘米的白色异物。“挺硬,我用刀没切动。当时我们一方面是惊讶,一中火腿是大牌子没想到(会吃到异物);另一方面是比较反感,切好的拼盘连着剩下的三根火腿没人愿吃了。”马先生紧接着拨打了火腿包装上的厂家电话,无人接听。在随后的两天拨打电话仍无人接听。马先生表示之后一段时间因工作比较忙,就将此事搁置了,但出于维权的需要,将夹杂异物的火腿存放在冰箱内。“前两天打开冰箱看到了火腿,还是觉得应该要一个说法。”

德州一中火腿

异物实物通过核实 火腿厂家:塑料盒边角

德州一中食品厂负责人沙主任在看到火腿实物后表示,该火腿确实是该厂春节前生产的产品。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节前产品生产量大,导致车间个别装肉的塑料食品盒边角脱落混入火腿。“我们愿意对吃出问题的产品按照最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10倍价款赔偿。今后,一定高度重视,及时更新更换设施,弥补一切不足,坚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沙主任说。

消费者:赔偿误工费 厂家:不合理

鉴于马先生本人表示不愿与厂家联系碰面,故委托记者代为意思传达。

消费者:“因为火腿是我在平原拿到德州的,所以厂家除了规定赔偿外还应承担出行交通费,总计1000元。”

厂家负责人:“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但是消费者这个诉求我们认为不合理,赔偿都是有国家标准的。我们可以当面向消费者致歉。”

消费者:“不接受当面道歉,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律师:1000元赔偿金有法可依

消费者马先生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对此,鲁网记者咨询了北京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张长青副主任。张长青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后,可以向此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如果价款赔偿的10倍达不到1000元,那么消费者有权就以1000元提出赔偿。因此上述案例中,消费者所要求的1000元的赔偿金是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

截至记者发稿时,双方尚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对于此事的后续进展,鲁网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 徐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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