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灯塔专业版的数据,截至2月9日晚上21:17,2022年全国电影总票房(含预售)正式突破100亿元大关,用了40天时间创下中国电影史上年度票房100亿元的新纪录。
“投资数千万部电影可以获得数亿票房。你在等什么”已成为吸引投资者的常见口号。
但电影投资真的“有利可图”吗
案例
这部由公众准备的电影已经两年没有上映了
2018年12月,刘先生看中了电影行业的高回报率,投资了君利公司的电影众筹项目。双方签署协议,刘先生投资20万元获得该片0.1%的股份。电影的发行日期以发行和发行许可证为准,但不得迟于2020年9月30日。
在收入和分红方面,协议规定该片预计上映三个月后上映,刘先生可以按0.1%的比例分享该片上映后的票房收入。同时,骏力公司承诺,如果影片不能如期上映,骏力公司可以以20万元投资本金加上年收入8%的价格回购刘先生持有的电影股份。
然而,直到2020年11月,这部电影仍然没有上映,而且君利公司也没有按照合同回购,所以刘先生起诉君利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合同规定,俊丽需以20万元加上年收入8%的价格回购电影股份。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与君利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院线影片投资协议书》合法有效。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君利公司违反了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因此,法院支持刘先生的主张。
一审判决宣判后,君利公司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上述投资纠纷并非独一无二。《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网上的判决文件上看到,仅北京海淀法院就2021起涉及影视投资的案件进行了牵涉。《猎狐者》《倩女幽魂》《老虎革命》《变色龙之绝杀》以及其他许多电影和电视作品,其中大部分是由于投资的电影和电视项目未能如期发行造成的。
调查
影视众筹中的纠纷和骗局更多
2013年,《十万个冷笑话》“由制作人通过”点名时间”该平台推出众筹,电影和电视众筹进入公众视野。2015年,这部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它不仅获得了很高的声誉和票房,还使89名众筹人士获得了3000万元的总本息收入,比780万元的收入高出近四倍。
此后,各种影视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一些众筹作品也为投资者带来了良好的收益。与此同时,一些伪装成“影视众筹”的骗局也有所增加。
2019年10月,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利用“众筹电影”打掉了一个影视投资诈骗团伙。犯罪嫌疑人王某、杨某等34名犯罪团伙成员勾勒出了一个出人意料的骗局,使受害者近2000万元的投资几近消失。
据警方调查,该团伙以王某在北京注册的电影制作公司为基础,设计了“公共电影制作”骗局的详细流程,并以“美女”为诱饵,以“内部信息”和“高回报”为诱饵实施犯罪。
2020年9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海首例影视投资合同诈骗案的侦破情况。该案通过虚假增加制作成本、夸大预期收益等手段欺骗投资者。
据警方调查,2018年9月,无力支付投资的犯罪嫌疑人包某首先以公司名义与电影制片人签订协议,购买了电影18%的票房收入权和签名权。随后,包某公司宣布大制作2.6亿元,保守估计票房20亿元,投资100万元即可获得360收入1万元。包某等人违反了不得擅自转让股份或用于融资的协议,在与制片人签订的协议的幌子下混淆了“版权”和“票房收入权”的概念,骗取260多名投资者投资4500多万元购买所谓的“收益分成”。此后,这部电影的票房仅为6300万元。包某等人按比例兑现了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共计100多万元,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其中,报案的何先生投资50万元购买了该片0.25%的版权收入,只兑现了1.3万元。
谢廷峰北京海淀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助理法官《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从法院审理的几起案件中投资者签署的电影投资协议来看,电影股份持有人只持有一小部分电影股份。后再通过两次分割将电影股份“出售”给投资者,这是一个典型的“杀猪菜”——一个“高溢价”陷阱。
例如,制片人计算的一部电影的总成本是1000万元。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取得10%的股份后,将10%的股份分成100份。众筹将筹集1000万元,产生900万元的溢价,而10万元的投资只会获得电影的0.1%。投资者认为,这部电影的总成本为1亿元,而实际成本只有1000万元。即使电影如期上映,也很难以0.1%的份额获得投资者预期的票房收入。
提醒
不要把回购条款作为最低限度的保险
在耿瑞璞看来,电影拍摄受到资本、演员和审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往往存在延迟上映或未能上映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分享票房收益并不像预期的那么简单。
电影股东显然意识到了这一点。为了打消投资者的疑虑,记者看到,在海淀法院审理的许多案件中,他们的电影投资协议约定,如果电影未能如期上映,影视公司将以投资本金加上8%-10%的年化收益的价格回购投资者持有的电影股份。这一最低担保条款让包括刘先生在内的许多人安心投资。
对此,耿瑞璞指出,合同中的回购条款不同于物权担保和抵押、质押等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既没有担保权益的优先效力,也没有增加债务人偿付能力的担保。它不会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或偿付能力的范围。它属于“我为自己说话”的行为。因此,除非公司具有强大的偿付能力,否则合同中回购条款的担保效力实际上是最小的。
“电影投资者不应该仅仅依靠电影电视公司的项目宣传PPT、新闻报道、电影海报等内容来签订投资协议,而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耿瑞璞提醒说,首先,电影和电视公司是否告知投资者其电影股份和电影投资总额,以及电影制片人是否知道电影和电视公司出售电影股份的行为;
第二,影视公司是否了解电影的总体预算,并积极向投资者披露;
第三,由于电影拍摄和发行有保密和版权保护要求,影视公司是否要求投资者签署保密协议,并在与投资者签署协议之前提供脚本和样本。
来源:中国消费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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