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9年6月至8月,原告通过闲鱼、微信等手机软件向被告购买乐高玩具,原告支付被告325808元。被告向原告交付34件乐高玩具,总价值19012.8元。剩余价值306795.2元的货物尚未交付。经催促,原告拒绝交付货物。被告的辩护是双方是代理关系,被“上家”诈骗,刑事立案。相关款项已全部支付给“尚佳”,现在无法发货,也无法退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未发货款306795.2元,并承担违约金61359.04元。
法院判决
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商品,被告支付货款后将商品交付给原告,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代理关系。对于货款的退还,原告提交转账记录证明实际支付325808元,扣除34件价值19012.8元的乐高玩具后,剩余部分被告未履行交付义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未交付部分款项共计306795.2元,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案例笔记
双方就网络平台上商品交易的品牌、价格、数量、交付日期达成协议,被告实际支付,故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交付货物,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评委提示
闲鱼、转转等手机软件作为二手网络交易平台,为闲置物品的交易提供了很好的交流平台和途径,尤其是担保功能,可以降低交易风险。交易者尽量不要离开平台进行交易。上述案件中,卖家在闲鱼平台发布信息,吸引被告低价购买,少量发货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支付、银行转账等多货低价的形式,诱导买家直接付款。一旦卖方违约不发货,买方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虽然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返还,但仍然会面临诉讼、执行等各种维权成本。所以在交易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低价交易的陷阱,不要因为便宜而被骗。另外,交易过程中注意保留卖家的具体信息,如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等。一旦起诉,就可以确定被告的身份信息。如果不了解这些基本信息,必然会面临维权难、起诉难等问题。
对于卖家来说,互联网也是违法的。虽然双方可以在没有见到实物、没有见面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交易销售商品,但是一旦达成要约承诺,即成立买卖合同,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还应当承担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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