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包头浦发微信公众号
案件简介
王女士在医院生了孩子,生了一对双胞胎。孩子们的到来给温暖的家庭带来了幸福。
根据最新消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为98天,但单位只同意王女士休90天产假,不同意王女士增加15天产假的要求。这个单位的原因是工作繁忙。如果王女士不能按时上班,他只能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认为,根据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为98天。因此,王女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享受的产假为113天,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得以工作繁忙为由任意缩短产假。
案例分析
2012年颁布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
“女职工有权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可增加15天。
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四个月后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在新规定颁布实施后请假,其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产假期限的规定。王女士享有98天产假。除了多生一个孩子,产假还延长了15天。王女士的产假总天数为1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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