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男方产假多少天2020新规定(山东修法征求意见,配偶陪产假、育儿假,分别这些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第十三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32次会议上进行初步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由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各行各业的人都可以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直接发送到fgwfgyc@126.com也可以寄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元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公众评论的截止日期是2022年1月3日。

《条例(修正草案)》围绕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废除社会补偿费以及其他措施,支持实施积极的生育支持措施。共删除25篇,修改20篇,新增20篇,现为48篇。对生育监管、激励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服务、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重点修订。

关于生育调节。首先,从“一对夫妇可以有两个孩子”修改为:“提倡适龄婚姻和生育、良好生育和良好生育。一对夫妇可以有三个孩子。”适度放宽再婚子女和其他家庭子女总数的计算方法,将“产后死亡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前再婚夫妇生育的子女”排除在规定的子女数之外;二是删除了生育审批制度的相关内容;三是加大出生登记制度的落实力度,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合处理,加强人口变化监测。

关于奖励和社会保障。一是增加配偶数量陪产假,从“七天”到“不少于15天”,增加“婴幼儿父母每年累计享受不少于10天的育儿假”;第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由原来不同职业群体享受的不同奖励标准改为“退休或者年满60周岁的,领取一次性养老金或者定期奖励、帮助。标准和支付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三是加强对计划生育失去独立或残疾家庭的支持,增加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殊救助,住房困难优先保障”等四项具体救助措施;第四,从规划、土地、住房、金融、金融、保险、人才等配套措施等方面,加大推进普惠育婴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第五,“独生子女父母在老年人住院期间,其子女每年不得少于20天。”产假”系统

关于计划生育服务保障措施。一是各级政府要“建立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方位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控体系”,落实婚前保健和孕产妇保健制度,提供婚前医学检查、产前优生健康检查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新生儿健康水平;二是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围产期保健工作产妇保健服务、生殖健康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不孕症的诊断和治疗。加强“老年人和高危孕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实施项目管理”;第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妇幼享受优质医疗卫生服务。此外,它还对“两个非”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以便为三孩政策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关于法律责任。主要是按照国家要求,取消了《条例》中有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删除了《条例》中有关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有关强制措施和保障措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1、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节人口,提高人口素质,促进适度生育水平的实现,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3、第9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生育实施计划。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要明确人口调控,提高人口素质,促进适度生育水平的实现,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儿保健服务,促进家庭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4、第十一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职责。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规民约。"

5、第十二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6、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7、第十五条民政、科技、出版、文化等部门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点,有系统地对学生进行身体健康教育、青少年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8、第十八条修改为:“鼓励和引导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和医疗机构加强相关领域的学科和专业建设,开展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合作。”

9、第十九条修改为:“适龄结婚生育,提倡优生优育,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生育后死亡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妇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子女数。

“夫妻可以自主选择生育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0、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出生登记制度,做好生育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促进生育健康发展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儿童疫苗接种等“出生一件事”联合办。"

11、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公民有权选择避孕方法。育龄夫妇有权选择避孕方法。””

13、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不孕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和非法安置儿童。”

14、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推进计划生育,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配套措施,减轻家庭生育、育儿和教育负担。"

15、第25条改为第26条,修改为:“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还应当享有60天的产假,配偶享有不少于15天的陪产假,三岁以下婴儿的父母应当给予优待y每年不少于10天的育儿假。

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均视为出勤,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6、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国家提倡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给予优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奖励援助制度的,享受下列奖励援助:

(一)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

(二)退休或者年满60周岁,领取一次性养老金或者定期奖励、帮助的;

"(三)在贷款,产业发展,社会救助,公租房,宅基地划分等方面,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省政府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制定养老金补助的支付标准和支付办法。”

17、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医疗和精神慰藉的全面保障体系《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只有一个残疾子女或者死后不再生育,未收养其他子女的,享受下列帮助: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特殊救助的;

“(二)住房困难的,优先获得住房保障;

“(三)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助条件的,按照标准给予补助;

“(四)符合条件的,优先在公共养老机构养老,享受免费或者低成本的托儿服务。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领养子女的夫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原待遇标准的基础上,给予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分之一的照顾。"

18、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金融、金融、保险、人才等配套措施,促进建立普惠的婴幼儿保健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儿机构,支持学前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提供托儿服务。”

19、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设区、县(市)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婴幼儿的土地、空间规划、分布和变化,制定和调整托儿所布局规划,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0、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托儿所的同步规划设计要求,明确园区配套托儿所服务设施的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新建城市居住区应当与房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旧城区和已建成的城市居民区不计划建设托儿所,或者已建成的托儿所不能满足服务需求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重建、收购、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

2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托儿所的设立和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

“托儿所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22、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乡社区建设和改造中,应当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幼儿活动场所和配套服务设施。

“机场、车站、港口、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其他公共场所,以及育龄女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育儿、保健提供便利条件母乳喂养。"

2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幼儿保育服务、家庭指导和培训的支持和帮助,提高家庭和其他照顾者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疫苗接种、疾病预防控制等服务,并提供家访、新生儿饮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24、增加一条,作为第35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的基本原则,组织建立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建立以居家养老为主的社区机构协调养老服务体系nd结合医疗和康养。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独生子女家庭和有两个女儿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必要的优先照顾和老年福利、养老和社会救助。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在住院期间,给予子女每年不少于二十天的哺乳假

25、将第五章的标题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

26、添加一个,作为第3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落实婚前保健和孕产妇保健制度,建立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过程的出生缺陷预防控制体系,实行计划生育按照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优生健康检查等服务,提高新生儿健康水平。"

27、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省、设区的市、县(市)应当至少设立一家妇幼保健机构,有条件的市辖区可以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保障妇女、儿童享受优质医疗保健服务。"

28、增加一条作为第40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优生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育龄妇女围产期保健服务,开展计划生育、优生、心理健康和生殖健康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生育行为。”e不孕症的诊断和治疗。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龄、高危孕妇妊娠风险的筛查和评估,实行专项管理。”

29、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30、第51条改为第43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人口发展专项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

产假多少天2020新规定

“(二)虚报、隐匿、伪造、涂改、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三)截留、截留、挪用、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资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1、增加一条,作为第44条:“违反本规定,女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及相关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的罚款n但不超过5万元。"

32、添加一个,作为第4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老年、高危等孕妇进行孕期风险筛查、评估和专项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3、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对非医疗需要的胎儿进行性别鉴定或者人工性别选择的晚期妊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删除第7、20、21、23、28、30至34和36至50条。

此外,个别单词和从句的顺序也进行了调整。

(来源:大众报)大众日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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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1. 纸船
    纸船
    发布于:2022-04-27 23:28:36 回复TA
    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的罚款n但不超过5万元。"32、添加一个,作为第4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老年、高危等孕妇进行孕期风险筛查、评估和专项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1. 山间闻鹧鸪
    山间闻鹧鸪
    发布于:2022-04-27 17:49:51 回复TA
    为第35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的基本原则,组织建立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建立以居家养老为主的社区机构协调养老服务体系nd结合医疗和康养。“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独生子女
  1. 宇宙第一帅
    宇宙第一帅
    发布于:2022-04-27 04:03:03 回复TA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第十三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32次会议上进行初步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由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
  1. 林娅昭豪
    林娅昭豪
    发布于:2022-04-27 17:35:04 回复TA
    思念不能自我,痛苦不能自理,结果不能自取,幸福不能自予。
  1. 裘卿珠姬
    裘卿珠姬
    发布于:2022-04-27 17:35:04 回复TA
    哇/嚯/害/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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