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的理由和实际用途不一样(以虚构理由借款构成诈骗罪案例)

一,以虚构理由借款,用于非法用途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周娅长期在网络平台从事赌博活动并时常亏损。周娅为筹集赌资,以高息为诱饵,以生意投资、归还贷款、公司资金周转为名,向陈某己、王某甲等人大量借款。此外,周娅还采取虚构事实,以短期拆借等为名,向重庆某甲贷款公司等多家公司借款。至案发,周娅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86.61931万元。

二,证据形式

……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周娅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投案,同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拘留证、批捕决定书、逮捕证证明:被告人周娅的强制措施情况。

3.银行对账单、回单、转账凭证、交易记录、借款明细表、借条、借款协议、贷款合同、指认笔录等证明:各被害人借给被告人周娅款项情况及被告人周娅通过转账方式向各被害人给付利息情况。

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周某甲处提取并扣押周娅用于网上赌博的银行卡8张。

5.机动车查询结果、汽车抵押借款合同、抵押汽车价值协议书、委托书等证明:2015年1月,周娅、周某甲与余某丙签订汽车抵押借款,约定周娅向余某丙借款50万元,约定2015年4月25日归还,周某甲为担保人。同日双方签订抵押汽车价值协议书及委托书,约定以周娅的沃尔沃汽车(购于2013年12月,购买价格44.4万元,双方估价35万元)及标致汽车(购于2009年,购买价22万元,双方估价15万元)作为借款担保抵押;周娅委托余某丙将该两辆汽车对外出售,出售价格50万元,超出部分由余某丙所有。

6.公证书、委托书证明: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周娅及其丈夫周某甲与杨某乙签订委托书并公证,针对某甲小区4幢X-X、15幢X-X号房屋,委托杨某乙代为偿还银行借款并领取房地产权证、注销房屋抵押登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房)、收取售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等。

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周娅及其丈夫周某甲与雷某甲签订委托书并公证,针对某乙小区2幢X-X号房屋,委托雷某甲代为偿还银行贷款、解除抵押担保、办理房屋出售、过户事宜等。

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周娅及其丈夫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签订委托书并公证,针对某甲小区10幢X-X号房屋,委托二人代为偿还银行贷款、解除抵押担保、办理房屋出售、过户事宜等。

7.抵押合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某大道109号某甲小区4幢X-X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用于房屋按揭贷款;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某大道××X号某甲小区15幢X-X已抵押给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用于房屋按揭贷款;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某大道××号某甲小区10幢X-X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用于房屋按揭贷款;重庆市渝北区某街道某大道××号某乙小区2幢X-X房屋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用于个人家居消费贷款(装修)。

8.账户盈亏情况表证明:被告人周娅对其赌博账号的盈亏情况的记录,证实截至2014年12月7日,经周娅统计其在凤凰、多宝、东森平台亏损约3200余万元。

借钱的理由

9.重庆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回复证明:多宝、东森、凤凰娱乐、即时通、世爵、杏彩、纬来等游戏平台,未经重庆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授权。

10.周娅工资汇总表证明: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共计3年时间内,被告人周娅在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领取工资526692元。

11.周某甲年收入统计表证明:被告人周娅的丈夫周某甲在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学校年收入约9万元。

1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周娅的自然人身份信息。

13.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证明:2015年3月24日15时25分至2015年3月27日13时15分,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民警陈进对东森平台、凤凰平台、多宝平台的部分网页进行远程勘验。被告人周娅在东森平台账户分别为fe×××g、×××e;在凤凰娱乐账户为f×××××00、z×××88;在多宝平台账户为d×××3,以上三个平台均为非正规彩票销售平台。

2015年4月15日15时10分至16时30分,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民警陈进对被告人周娅的电子邮箱(469×××@qq.com)内的部分数据进行远程勘验,并提取邮箱内的两份文件。一份为“借款明细表2015.1.12.xls”的文件内记载了周娅本人统计的其向他人借款的情况;另一份为“锦龙报表Book1.xls”的文件内记载了周娅本人统计的其在世爵、凤凰、多宝、东森、即时通等平台购买彩票的情况。

14.证人吴某甲、周某乙、余某甲等人的证言证明:根据与被告人周娅有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信息上的姓名向相关证人核实,均不知道多宝、凤凰、东森、世爵等游戏平台,并且也不认识周娅,但都曾有过身份证丢失的情况。

15.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明:周某甲的妻子周娅系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会计,2012年周娅称其工作和代账的公司有政策,员工的家人将闲钱贷给公司可以有月息2分的高利息,周某甲遂陆续叫很多亲戚朋友将钱给周娅,到2015年2月14日,周娅无力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周某甲追问周娅才得知周娅借钱并非由其公司借入,而是其本人以此为借口借钱后用于网络“时时彩”赌博。周娅共向亲戚朋友借款3000万元左右,其中500万元左右是周某甲出具的借条,原因是周娅与周某甲的部分朋友不熟悉,于是由周某甲出具借条;还有500万元是周娅以其代账的某公司名义向王某甲借款,由周某甲做担保人并在借款协议上签字。

16.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潘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周娅自2008年起在公司当代账会计,负责公司外账,公司的公章由潘某的妻子李某甲保管,某公司没有向王某甲借款500万元,潘某也从未授权给周娅向他人借款,潘某对周娅使用某公司印章的行为不知情。

17.印章刻制、查询、缴销证明: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换刻公章一枚,旧章已收回销毁,并在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进行登记。

1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李某甲系某公司的出纳,公司的公章由李某甲保管,李某甲不认识王某甲,某公司与王某甲没有业务往来,也未与王某甲签订过借款协议,公司从未授权被告人周娅向王某甲借款。周娅作为公司的代账会计有时自己会在资料上盖公章。

1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刘某甲系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出纳。2015年1月,被告人周娅以偿还个人贷款为名向其所在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周娅填写借款申请单并经公司负责人陈某己签字后,刘某甲于2015年1月4日通过本人大连银行账户(62×××43)分别电汇100万元、200万元至周娅母亲江某甲的招商银行账户(62×××13)。2015年1月15日,刘某甲通过本人农业银行账户(62×××19)转账200万元至周娅的招商银行账户(52×××17)。

20.借款申请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大连银行电汇凭证的复印件证明:刘某甲向被告人周娅汇款的经过。

21.证人邹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周娅向重庆某甲贷款公司贷款情况。

2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周娅向重庆某乙贷款公司贷款情况。

2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周娅向重庆某丙贷款公司贷款情况。

24.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周娅通过重庆市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向某乙公司贷款情况。

25.被害人李某乙、周某乙、胡某乙、顾某等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周娅向各被害人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筹集资金等名义借款,并承诺高息,以及各被害人借款给周娅、周娅还款的情况。

26.被告人周娅的供述证明:周娅自2012年底至案发,几乎每天通过多宝平台、凤凰平台、东森平台等网络平台购买高于正常赔率的重庆“时时彩”。2012年底,周娅因在网络平台输钱后想赢回,遂以每月支付2%-3%的高额利息作为诱饵,以其所在公司需要投资、资金短缺等虚假理由向他人借款,或者私盖其代账的某公司公章,冒用该公司名义向王某甲借款。借款均用于在网络平台购买“时时彩”。编造理由的主要原因系从借款伊始就没有能力支付利息,周娅及其丈夫周某甲的收入远不足以支撑偿还借款本金及高利息,基本上采用后债偿前债的模式,到后期基本无力清偿。周娅还在重庆某甲贷款公司、重庆某乙贷款公司、重庆某丙贷款公司、某乙公司分别贷款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5万元,这些贷款均用于购买“时时彩”赌博并输掉了。总共借款3724万元,经粗略估算,支付了约650万元的利息。

其中,周娅向余某丙的借款以其所有的两辆汽车作为抵押;其向杨某乙借款时就以其在某甲小区按揭购买的两套房屋进行了委托买卖公证。对于雷某甲、周某丙、周某乙的借款系几人在2015年2月向其催讨债款时,其与雷某甲等人分别进行了房屋委托买卖公证。

27.江某甲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江某甲、周某乙、刘某乙等被害人对周娅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判处。

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无偿还能力,仍虚构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等事实,隐瞒其实际将款项用于网上赌博并无力归还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千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29年8月2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周娅退赔各被害人损失3288.619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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