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小晟
0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一) 特点: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
(二) 涉及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持卡人、销售方之间的关系:
主体 | 业务 | 税务处理 |
售卡方 | 预收款: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 | 不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收佣金: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 | 缴纳增值税(经纪代理服务,税率6%) | |
销售方 | 提供服务: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 | 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
结算: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 | 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02
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
(一) 特点: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 涉及有资质的支付机构、持卡(购卡、充值)人、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
主体 | 业务 | 税务处理 |
支付机构 | 预收款:销售多用途卡、接受多用途卡充值 | 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收佣金: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 | 缴纳增值税(经纪代理服务,税率6%) | |
销售方 | 提供服务: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 | 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
结算: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 | 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03
案例分析
- 甲公司向A超市集团总部购买购物卡5000元,购买时集团可向甲公司开具总额5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集团此笔售卡业务不缴纳增值税。甲公司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A集团总部由于承担售卡及结算功能向实际销售货物的单位(如A集团的a分店,独立缴纳增值税)收取的手续费,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6%增值税。
- 甲公司持卡向a分店购买3000元商品时,a分店应就此笔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 a分店根据实际结算的货款向集团总部收取资金时,应向集团总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票。
- A集团总部根据a分店向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向甲公司售卡收入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