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根法案中国版(中国版“梅根法案”靠谱吗)

在网上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信息,保护更多孩子不受侵害。这两天,浙江慈溪颁布的一条新规引发热议。

由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今后在慈溪,除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其他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在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其户籍信息、照片、身高、罪名、判处刑期、信息公开期限,以及现住地址、工作单位等信息,都将在指定渠道公布。消息一出,不少为人父母者为之叫好、点赞。

效仿欧美国家的一些做法,强制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个人信息,这一呼声在国内已持续多年。但此次慈溪新规出台后,法学界却争议声不止。有专家指出,此举在法律层面缺乏相关依据,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但也有人认为,作为对落实儿童保护“最大利益原则”的试点,慈溪的这一做法在理念上是先进的,“且慢扣帽子,不妨观察其试点效果再做结论”。

赞成方:信息公开将极大震慑性侵未成年人罪犯

慈溪市几天前出台的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办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应当公开的情形和例外条件、公开期限、公开内容、公开途径、公开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该《办法》的具体内容,相关司法机构官方网站目前没有做更多披露。有参与该《办法》内部调研的知情人士昨天告诉记者,“从文本条款来看,相关的制度设计还是考虑得比较周密的。”

根据目前一些媒体得到的信息,《办法》列举了公开犯罪者信息的情形,包括因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多次猥亵未成年人或者猥亵多名未成年人的;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五年内又犯的;曾因猥亵被多次行政处罚,二年内又实施此类犯罪的;经鉴定,有性侵害病态心理的,如恋童癖、性控制能力弱等;以及可能再次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大的。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此外,《办法》还列举了将终身公开信息的情形。

慈溪的这份新规在出台后短短几天内就进入公众视线并迅速在网上引起热议,和近年来儿童性侵案件的频发不无关联。

“最近几年,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在国内各地频发,在司法层面,我们应该有相关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保护孩子不受侵害。”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对于慈溪新规持肯定、赞赏的态度。他说,公开有性犯罪前科人员的身份信息,将对犯罪分子起到极大的震慑效果。性侵儿童这种行为为众人所不齿、让人极其厌恶,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针对性犯罪行为,连罪犯本人也有一种深深的“羞耻感”。“比起承担刑事责任的惩戒,公开个人信息的做法能发挥更大的威慑力。”

有调查报告披露,2014年以来,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各地呈持续高发状态,全年被曝光案件高达503起,平均0.73天一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性侵案件受害人群呈现低龄化趋势,尤以7岁到14岁的孩子居多。而在对施暴人员的统计中,发现1人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案例达78起,占15.51%;1人多次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累犯案件为135起,占26.84%。

质疑方:“一罪二罚”不利于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对于慈溪出台的新规,法学界也有不少人士表现出忧虑和质疑。目前比较集中的一种意见认为,强制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做法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所以,慈溪当地强制性地发布具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员信息,得民心却缺乏法律依据。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刘宪权介绍,对于性侵儿童的罪犯,如果他们已经服刑,受到了法律的惩戒,那么待其出狱后再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披露,无异于“一罪二罚”,并不利于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梅根法案

刘宪权介绍,我国目前在公务员、教师、士兵等招募过程中实行前科报告制度。具体而言,我国的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司法、教师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前科人员从业限制的规定,这些法律均将前科界定为刑罚记录。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目前我国实行前科申报制度,部分地方也在实施“前科封存”制度。但总体来说,对有前科的犯罪人员的信息披露是非常审慎的。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启动一些信息披露的试点工作,比如针对信用不佳的人员建立失信人名单、定期披露;针对有受贿前科的人员制定黑名单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其参与商业活动。但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者实施信息披露,在现有法律没有进行修改的情况下,慈溪当地出台所谓的“新规”,这种做法涉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不妥当。

中国版“梅根法案”须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

慈溪此次出台的新规被一些人形象地称为中国版的“梅根法案”。它的实施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孩子,是学界关注的另一个热点。

1994年,美国一名叫梅根的小女孩被一个有性侵女童前科的男子性侵致死,而这名男子正是梅根家的邻居。事后梅根妈妈说,如果自己的女儿知道侵害人有性犯罪历史,那么就会有所防备,也许女儿现在仍活着。案发后,美国开始呼吁公开性犯罪者的个人信息,并最终形成“性犯罪加害人登记与公告制度”。目前,美国、英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有针对性犯罪的个人信息公开制度。

“对有性犯罪前科的人进行信息公开,这种制度或许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个人隐私,但为了保护孩子,从儿童利益最大保护的原则出发,公民的部分个人隐私权是否在这种情况下做出一些让渡?”作为对自己这一观点的补充,姚建龙在接受采访时举了一个案例。

2013年,英国人尼尔·罗宾森因涉嫌在华非法居留被北京警方拘留审查。而尼尔·罗宾森其实是英国正在通缉的逃犯,此人涉嫌传播淫秽儿童照片和性侵儿童。在被捕之前,尼尔·罗宾森竟隐匿在北京的一所国际学校当英语老师。

“一些已经发生的案例足以让我们感到警醒,正是因为我们没有建立信息黑名单制度,在这方面的意识比较薄弱。”姚建龙说,事实上,很多性侵孩子的罪犯都是孩子身边的熟人,而无论是家长和孩子都无法识别“潜在的危险”。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把高危群体标识出来,这种做法有助于保护更多孩子不受侵害。“美国普遍注重个人隐私保护,但仍实行了‘梅根法案’,这一点就很值得玩味,也足以让我们深思:具有性犯罪前科分子的身份信息非常特殊,为了保护孩子,我们是否应该做得更多?”

谈及中国版的“梅根法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苗伟明有一则担忧,“在披露犯罪分子信息的过程中,一旦技术层面操作不当,很可能会无意中泄露受到性侵害的儿童的信息。”还有学者指出,如果中国版的“梅根法案”真正施行,相关制度设计还有进一步修正、完善的空间。(文汇报首席记者 樊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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