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自媒体是什么意思(一文了解汽车自媒体典型法律纠纷)

一文了解汽车自媒体典型法律纠纷

作者:杨阳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汽车法律事务部主任 内部合伙人

随着汽车自媒体传播影响力日益增强,汽车经营者、汽车媒体人通过抖音、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发布汽车产品的宣传、评测、活动等内容已经成为近年来常态化的营销渠道,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也不断增加。本文通过对汽车自媒体典型法律纠纷及裁判规则进行梳理并精选,为汽车经营者、汽车媒体人运营自媒体提供法律风险防控建议。汽车自媒体典型法律纠纷分为以下四类:

一、肖像权纠纷

(一)在明星代言汽车品牌期间,汽车公司在其自媒体平台发布该明星代言图片。代言合同终止后,该汽车公司未删除此前在其自媒体平台已发布的代言图片,存在侵权风险。

参考案例:刘某与汽车公司肖像权纠纷案,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4725号。

汽车公司认为:代言图片发布于合同期间,汽车公司使用刘某的肖像符合合同约定;微信、微博推送不同于传统户外广告等宣传媒介,一经“沉底”,不具有浏览和评阅的使用价值,故不构成对刘某肖像权的“使用”。

法院认为:判断使用他人肖像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使用他人肖像的客观事实。2.须未经公民授权或同意而使用其肖像。3.不存在肖像权侵权的免责事由,不属于肖像的合理使用范畴。汽车公司与刘某解除代言协议后,此前在微博、微信自媒体平台发布的代言图片未予按约删除,仍构成对刘某肖像的使用,且该使用未经刘某授权和同意,亦不具备其他合理使用情形,故,汽车公司构成对刘某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二)汽车自媒体使用影视剧演员剧照存在侵权风险。

参考案例:靳某与汽车销售公司肖像权纠纷案,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21009号。

汽车销售公司认为:虽然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内发布的涉诉文章中有三张照片使用了靳某的肖像。但汽车公司系影视剧赞助单位之一,我公司是汽车公司的经销商,在影视剧播出期间发布涉诉文章所用剧照的目的是为了对影视剧进行宣传,未改变任何影视剧涉及的文字和内容,且所用照片也未与汽车相关联,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属于合理使用。

法院认为:人物剧照既包含了影视作品制作者的著作权,也包含了演员的肖像权,而从涉诉文章内容及被告的性质、经营范围等可以看出,涉诉文章系对汽车销售公司及其汽车销售业务的宣传推广,汽车销售公司在涉诉文章中使用带有靳某肖像照片的行为属于从事与其经营有关的宣传活动,具有营利目的。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提供涉诉照片的合法来源,亦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涉诉照片经过靳某同意,故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靳某肖像权的侵犯。

防控肖像权纠纷实务建议:

首先使用他人肖像权,要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权的范畴,否则,应当取得肖像权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合理使用肖像权人肖像的范畴,比如: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

其次,完善合同肖像权条款约定。比如,在明星代言汽车品牌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协议解除后汽车公司可以继续在自媒体平台上保留既往已发布含有该明星肖像的宣传图片。再如,汽车自媒体使用影视剧演员剧照进行广告宣传应当确保合法来源,事先与影视制作单位、演员相关主体在影视剧赞助等合同中对演员剧照许可使用的对象、范围、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

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一)汽车自媒体未经许可在发布微信文章中使用他人摄影图片作为文章配图存在侵权风险。

参考案例:河图公司与汽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案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1536号。

汽车公司认为:汽车公司使用图片主要是用于公众号文章中烘托文艺气氛,用做欣赏、交流和学习,并未将案涉图片用作广告宣传,无侵权的主观意图,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未给河图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汽车类自媒体运营

法院认为:河图公司提交了作品授权协议、作者视频声明、电子文件、后台信息打印件、网页展示截图等,河图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汽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作为文章配图,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犯了河图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汽车自媒体在发布微信文章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美术作品存在侵权风险。

参考案例:张某与汽车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案号: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11821号。

汽车公司认为:汽车公司在网络下载的图片,下载时网站未标明著作权人情况且没有水印,应当说明该图片可以任意使用。汽车公司转载图片没有盈利的目的,仅限于告知车主雨季应当注意,防止车辆涉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汽车公司发布微博的目的为公益性质。

法院认为:张某提交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表截图及署名情况,证明张某为涉案作品的作者,可以认定张某为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汽车公司未经张某许可,在微博中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侵犯了张某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并且,汽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认证的微博账号中提供涉案美术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美术作品,侵害了张某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防控著作权纠纷实务建议:

使用他人作品,要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否则,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人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并且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从而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等。

三、名誉权纠纷

汽车自媒体发布不实内容损害他人名誉存在侵权风险。

参考案例:淘车公司与澳摩迪公司名誉权纠纷案,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4694号。

淘车公司认为:我方只是用词不慎引起歧义。整篇文章只有“传谣”二字提起澳摩迪公司。我方的文章中所指的“谣言”实际不是单指澳摩迪公司刊登的文章,而是根据澳摩迪公司的文章引出的评论。

法院认为:淘车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澳摩迪公司在“汽车行业关注”发布的涉及博越汽车的文章内容失实的情况下,且未经认真审查和核实,自行通过其经营的“汽车头条”微信公众号发布讼争文章,所用词汇涉及对澳摩迪公司发布文章的不当描述,并以“最先传播博越谣言的媒体号有汽车行业关注……等自媒体号,翻阅其发稿记录,关于车企负面的报道比比皆是”等内容形容澳摩迪公司,该内容明显与澳摩迪公司发布的文章中内容和讼争的基本事实不符,其言论足以影响人们对澳摩迪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澳摩迪公司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已构成对澳摩迪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防控名誉权纠纷实务建议:

汽车自媒体发布内容不得存在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使用内容不真实,不得发布侮辱诋毁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

汽车自媒体通过发布不实信息损害汽车行业竞争者商誉存在不正当竞争风险。

参考案例:素美公司与汽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257号。

素美公司认为:素美公司与汽车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汽车公司主要收入是汽车维保服务,素美公司仅为发布汽车信息的自媒体企业,不存在我方通过诋毁对方来提升自身竞争力的情形。在汽车拆解过程和甲醛测试文章中素美公司无主观恶意,只是一个定性测量,而非对甲醛含量进行测量,发现含有甲醛,仅如实反映。

法院认为:素美公司与汽车公司在销售汽车及其周边产品方面明显为相同的经营业务,其通过发布拆车、车评内容所获得的关注度将极有可能转化为其销售车辆或周边产品的交易机会,客观上达到了贬低竞争对手获取交易机会的目的,构成竞争关系。

素美公司自述为专业车评人,在已有指导性机动车采样评测标准文件存在的情况下,仍自行采用不科学不严谨的方法进行检测,并采用“有毒”等标题和表述,在互联网中进行广泛传播,会造成消费者对汽车公司及其涉案产品的负面评价,实际误导了相关公众,造成相关公众对汽车公司涉案车型质量的担忧,损害了汽车公司的商誉,这种评论已经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构成了商业诋毁行为。

素美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大飙车”、新浪微博账号“大飙车-拆车”等平台发布的涉案视频及相关截图、文字不符合实际,其发布的信息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损害了汽车公司的商誉,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防控不正当竞争纠纷实务建议:

汽车自媒体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结语

汽车自媒体是汽车行业营销的窗口之一,对汽车品牌形象及声誉传播速度、范围及影响都具有重要作用。规范运营汽车自媒体,不仅需要重视防控法律风险,而且,还要在面对法律纠纷之时,采取妥善的应对策略。比如,当汽车公司或汽车自媒体的名誉或商誉被侵犯时,我们在诉讼时是选择名誉权纠纷之诉,还是选择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在既可以选择名誉权纠纷之诉,也可以选择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时,如何制定诉讼策略,我们将在以后的文章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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