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一直是判实务中争论比较大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由于目前我国尚缺失城市出租车行业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劳动法规、规章等均对此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涉及此类案件处理的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判定。之所以存在争议,主要是因为出租车公司为了规避经营风险,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并未与司机明确签订劳动合同,仅签订承包合同,导致双方的劳动关系认定存在争议,产生分歧。出租汽车司机的职业特点是劳动场所不固定性、劳动时间的机动性和劳动效益的明显差异性,他们长期以来与出租汽车公司之间是以缴固定金额的“份钱"”、余额为其报的方式形成的关系。现实中主要存在两类情况:一类是出租车属于司机自有,挂靠在出租汽车公司,交纳一定的管理费,以公司的名义运营;另一类出租汽车是企业的,招聘员工承包运营。
有学者及法官认为,出租车企业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主要理由是:(1)出租车企业与出租车司机之间不具有人身上的隶属关系,出租车司机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独立运营,并不以出租车公司的指示命令为工作范围,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使出租车公司对挂靠出租车具有监督的职责,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2)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不存在劳动者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对价关系,不受我国工资制度的制约;(3)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关系不具备劳动的特征,出租车行业中,司机的劳动体现的是自身拥有的生产资料与其劳动力相结合;(4)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不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劳动保护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定,即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笔者认为,在单车挂靠情形下的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关系确实与传统的劳动关系本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有一些差异,但这些差异并不能必然排除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从属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从属性的形态也在发生变化,一些劳动者的自主性、独立性可能会大大强于传统的劳动者,比如现代社会的一些教授、医生、律师等。因此,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对于远程工作,还有服务性等工作,就很难界定。具体到出租车司机,虽然是通过挂靠方式独立运营,但对出租车在占有、使用受益、处理中任意一项权能行使都受到出租车公司在管理上的限制。出租车公司也为出租车司机办理从业资格证和监督卡,与出租车司机签订挂靠合同和安全责任状,为出租车司机代收代缴各项税费,代办保险,并收取挂靠费,而且出租车公司对挂靠出租车具有监督的职责,这些都说明双方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
目前,集中表现争议的地方就是出租车司机并没有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当前有些地方出租车公司并未给司机发放工资,出租车公司就认为单位并未支付司机任何报酬,从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出租车公司这种观点笔者不认同,事实上持这种说法的出租车公司只是没有直接发放工资给司机,只是司机从开车营运的收入中上交公司部分直接截留作为自己工作收入,省去了由公司再发放给司机的手续,司机从驾车营运中还是获得了报酬。出租车公司的经营范围就是从事出租客运,获得收入,确保公司赢利,司机所从事驾车营运工作是出租车公司获取利润的前提,没有出租车司机载客营运,出租车公司就失去了收入来源,出租车司机所从事的工作是出租车公司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从劳动部认定劳动关系规定的三种条件来看,出租车公司与司机应是劳动关系。
另外,认定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的关系不仅要依据劳动关系的特征,还要符合当前的国家政策。2004年1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明确要求,要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
综上所述,出租车司机个人并不具有运营权,只有出租汽车公司才具有运营权,不论是出租车司机自己带车挂靠出租汽车公司经营,还是出租汽车公司将自己的车辆承包给出租汽车司机经营,出租汽车公司都负有经营管理权,并且要对出租汽车司机的日常运营实施管理。因此,出租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