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小编有幸参与了一次大咖云集的电商法培训课,在此与大家一起图解学习。
一、概述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并不是我国开始对网络交易、电子商务进行规范的开始,在此之前,我国已有系列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的相关环节、事宜进行规范。
(《电子商务法》出台前我国网络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
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核心内容条款数量统计如图: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法条架构,可以对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如图(杨立新教授观点):
依据《电子商务法》的法条架构,可对主体进行解构如图: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中主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规范,小编采取列举图示进行说明。
个人网店的登记与纳税
个人网店工商登制度立法进程:2008年网店新规——2010年《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暂行管理办法》——2014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电子商务法》
(2018年《电子商务法》并非创设个人网店的工商登记制度,而是从法律上对此进行了肯定与规范。同时,也对不需登记的主体进行了列举说明。)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具有纳税义务,对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也应当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申报纳税,遵循了有收入者纳税的原则。
刷单、刷好评、删差评的虚假交易现象在电子商务中随处可见 ,为解决这一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虚假宣传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次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其一,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义务加大,并明确规定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其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以及公示信用评价规则,并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内容;
其三,若前述两主体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
三、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第二款罗列了平台的一些特质,如“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但仅凭这个定义很难去判断某个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为平台,比如滴滴、摩拜、美团,等等。为了更好的确定平台的定义,需要剖析出其内在的特质。
阿拉木斯主张,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可归纳平台的定义:
1、平台是为买卖双方服务的,其不直接参与交易本身;
2、平台中展示的信息系卖方上传,平台未进行人工的编辑和改动;
3、平台未从每一笔交易中直接获利;
(满足这三点的,即可被定义为平台,否则应归为其他类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流程(阿拉木斯):
四、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对于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承担,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再到通过时的“相应责任”。很多人认为,“相应责任”减轻了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据专家解读,“相应责任”实际上并不影响平台经营者承担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应责任”是一种举轻明重,即主观过错更大,保护的法益更重要(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连带责任”限于民事责任范围,而“相应责任”则是包含了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承担;(刘俊海教授)
从“补充”到“连带”只是当时的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第一款里明确了平台是连带责任,而且第一款的适用范围大于第二款,所以第二款的修改更多的是象征意义。(阿拉木斯)
“相应责任”系区别于连带与补充的独立责任形态。系考虑到关系消费和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种类多、领域广,所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应根据不同情况来具体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作出了“相应责任”的规定。(京东法律研究院)
五、相关问题
(一)快递物流
快递物流一直是电子商务中的重要环节,基于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地位特性,《电子商务法》将主要风险归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但值得讨论的是随着快递形式的更新而出现的新问题,如快递柜收费。
一般情况下,快递是需要收件人亲自签收或找人代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快递量急速递增的同时,多数消费者不能确保派件时能够实时签收,由此促生了快递柜。快递员将快递放置于快递柜,既能够保证送快递的效率,也能确保快递的安全。但快递柜的投放是有成本的,由此产生了快递柜超时收费的问题。快递柜收费合理么?
针对快递柜收费问题,刘俊海教授主张:
1、放置快递柜需告知收件人并取得同意;
2、快递柜的逾时收费费用应当降低;
3、快递柜一般存放在小区或社区里,所以收费事宜应当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商议;
(二)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是指消费者、商家和金融机构之间使用安全电子手段把支付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安全地传送到银行或相应的处理机构,用来实现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的行为。
电子支付条款适用范围包括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排除银行作为支付机构的适用。这一点既符合电商法总体的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也符合“竞争中性”的要求。 (杨东教授)
(三)争议解决
(四)排除适用
(五)微商代购
作者:乔娇娇/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