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行各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进程和房地产经济的兴起而不断发展。近年来,国内各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个别企业在产品质量、环保、安全、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欺诈问题。接下来,请跟着维诺斯来一起看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国家标准的相关信息吧!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国家标准起草中
起草单位
国家标准计划《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由TC470(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目的意义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建立职业人群个人信用档案,包括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14类;
2、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标准对规范我国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本标准通过研究确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使不同主体对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以及有关评价其信用价值的各项信息等拥有一致的理解,消除对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信用信息描述混乱的现象,提高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使用效率,有助于提高政府、行业、企业等相关组织的工作效率和效能,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信用档案建设流程,阐述了在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时必须达到的一些要求和条件。
关于《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国家标准,目前正在起草中,还没有参编的单位要加快步伐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