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网本着净化广告市场的原则,持续加强平台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现将官媒公布的违法广告案例整理出来,希望信息发布者要以案为戒,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甄别防范,监督举报,共同营造良好的广告市场环境。
“专利”
当事人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销售"MT0301-8病毒采样管 定制采样液1-6ml",在网页中发布有"3.应用病毒保存液可常温保存的专利技术,采样后对样本中的霉菌抑制效果更好"的文字表述,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30000元。
案件点评:
《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一方面,可以防止毫无根据谎称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行为发生,误导消费者,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便于消费者查验该专利的真实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虚假广告”
当事人在移动端自有网站首页,为网站内商户发布“抵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专场”活动广告,当事人在“抵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专场”页面发布有“新型肺炎官方推荐诊疗药物XXX藿香正气滴丸”、“新型肺炎官方首选抗病毒药物 XX(磷酸奥司他韦颗粒)”、“XX网商城亿元补贴”内容的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前述两药品广告内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0元。
案件点评:
涉案广告在疫情期间炒作“新型肺炎官方推荐诊疗药物”,发布虚假广告,且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擅自发布药品广告,易对消费者造成严重误导,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招商加盟”
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招商加盟”网页中宣传其加盟项目,未载明任何风险提示或警示内容。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50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线索来源为互联网广告监测,经核实当事人自设网站网页宣传其经营项目的招商加盟活动,但在网页内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没有尽到提示义务,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