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逸影城(金逸影城改造后起火怒而解雇监理人员 遭遇该员工起诉)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逸公司”)因涉嫌解除一员工劳动关系,被王某申请仲裁,双方因在职时间产生分歧,金逸公司拒绝赔付违约金,双方对簿公


据裁判文书显示,王某自称是金逸公司员工,诉请:确认王某与金逸公司自2008年2月14日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金逸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57536.32元。

金逸公司诉请:金逸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王某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

金逸辩称不实

关于仲裁有三个焦点:

其一,金逸公司认为王某在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922.34元,不包含9700元的年终奖。

法院认为,关于9700元的年终奖,依据王某提交的账户流水显示,2015年至2019年的2月至4月期间,金逸公司多次在同月已向王某发放当月工资的情况下,另外发放9700元,该9700元应当视为王某每年工资的一部分。

另依据王某提交的银行流水,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金逸公司共计向王某转账工资122505.19元(包含上述年终奖9700元),因此王某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0208.77元。

其二,劳动关系成立时间。王某称其2008年2月14日入职嘉裕公司,后因嘉裕公司与金逸公司之间的工作调动,2010年8月1日调至金逸公司处工作,与嘉裕公司未办理过任何的离职手续,因此其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从2008年2月14日起计至201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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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提交的有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费历史明细表》显示,2008年4月至2010年7月由嘉裕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此后则由金逸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另,王某还提交了金逸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显示嘉裕公司曾是金逸公司的股东。

法院认为,金逸公司与嘉裕公司为相互独立的法人,王某要求确认其与金逸公司2008年2月14日起即成立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

结合双方陈述以及王某提交的社会保险的《缴费历史明细》,本院认定王某与金逸公司于2010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成立劳动关系。

其三,关于经济补偿:金逸公司称王某在影城工程改造过程中作为指派的工程负责人及监理,负责监理的工程在投入后不久便发生了火灾事故。

经过调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以及工程监理存在疏忽,王某严重失职,给金逸公司造成严重损害,因此金逸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王某支付赔偿金。为予证明其主张,金逸公司提交了数条证据。

法院认定:金逸公司提交的《关于广州太阳城店卖品区域事故报告》称事故原因核查为施工单位质量问题及工程监理疏忽所致,且认定工程监理为王某。

该报告非法定的评估机构出具,在王某未签名确认的情况下,其对事故结论的认定不能约束王某,再者工程监理为专业的建筑工程项目,需具备有专门监理资质的单位才可进行,王某作为工程发包方金逸公司的员工,并不具备有监理资质,金逸公司不可通过其指定,认定王某应当为影城改造工程的监理。

法院最终判决赔付经济赔偿19万余元

综上,金逸公司以王某应当对影城失火担责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最终判定,现王某与金逸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0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25日,故金逸公司应支付王某经济赔偿金193966.63元(10208.77元/月×9.5个月×2倍)。

一审裁定完毕后,王某二次上诉求再赔偿,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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