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一名79岁老人在取完快递搬运上楼途中猝死的消息,引发关注。快递面单显示,配送方式为送货上楼。死者家属认为,快递员送货未尽责,快递公司应对老人的猝死承担责任。据快递公司提供的通话录音,快递员和老人在电话中确认地址,通话中并未表明要将快递送上楼。(12月5日 《新京报》)
面对死者家属的“较真”,以及社会舆论的追问,快递公司及时做出回应,称快递员与客户电话沟通时,客户明确表明主动下楼取货,快递员的操作符合公司流程,公司已派人与家属沟通对接。
对于快递公司而言,给出解释有一定的道理,若当事人主动免除对方这项义务,一定要自行下楼取货,快递公司也就无须再承担未履约的法律责任。不过,通过快递未上门老人取件途中猝死事件,我们有必深入探究,快递“送货到门”这个老生常谈的公共话题。
《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如果快递员想放在代收点或快递柜,那么首先要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如果收件人不同意,则必须送货上门。显然,送货到门,当面签收,是快递服务的法定要求,也是快递企业的法定“标配”。
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可是,现实情形却是,快递送货到家变成一种奢望,“送货到门”已沦为一种“制度花瓶”。今年中消协发布“618”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显示,监测期内,共收集快递、外卖配送类负面信息63043条,其中,快递不送货上门,消费者吐槽最多。究其根源,相关规定只是原则性条款,没有相应的罚则,正因为如此,事关消费者切身权益的法律法规,成为“纸老虎”,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导致快递投递的“最后一公里”,成为下游消费端“痛点”与“堵点”。
值得欣慰的是,今年9月份,浙江省出台的《快递业促进条例》,对于用户关心的快递“不送货上门”问题制定了严厉罚则。快递员每送一单约挣1块钱,一次不送货上门,就要面临最高2000元罚款,可以想见的是,通过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来倒逼快递向末端服务精细化管理倾斜,从而让送货到家,变得不再是“奢侈品”。
当然,一些快递员拒绝送货到家,存在的客观因素,也有必得到正视。譬如,有些小区禁止快递车辆入内;又如,部分快递单上的门牌号不太准确;还有,经常遇到收件人不在家的情况,导致送货效率降低、快件积压等情形。鉴于此,政府、快递企业包括小区,共同协商,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同时,快递企业要增加派单提成,建立合理的薪酬增长机制,从而提高快递员“送货到门”的主观能动性。(吴睿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