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债务(丈夫举债未还,妻子成了被告,这笔巨额债务妻子该还吗?)

因为丈夫欠债近500万元未还,作为妻子的余女士被债主告上法院,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余女士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配偶一定要共同偿还吗?

余女士的丈夫王先生自2018年11月起,陆续向邱女士借款919万余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仍欠邱女士499.6万元本金未还。邱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令王先生偿还欠款499.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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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判决生效后,王先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邱女士转而又将王先生的妻子余女士起诉。

债主邱女士认为,借款发生在余女士与王先生的婚姻存续期间,而且,余女士还曾向自己偿还了部分欠款,由此说明这笔借款是夫妇俩共同的意思表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余女士应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在法庭上,余女士辩解说,自己对丈夫向邱女士借款并不知情,这些钱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不是他们夫妇俩的共同意思表示。原被告的银行账户间存在银行转账流水,也不能认定她追认了丈夫的欠款,因此不同意邱女士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查明,王先生借款的借条中仅有王先生一人的签字,没有余女士的签字。在邱女士接到的银行转账还款中,除了被告余女士向邱女士账户有一笔转账之外,其余转账均备注“王先生还款X元”。另外,经查询,王先生名下的银行账户流水中也没见到涉案款项转到余女士名下。

法院认为,作为妻子的余女士并未与丈夫一同做出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邱女士也没有充分举证证明余女士知晓全部债务数额,以及余女士对借款进行了事后追认。因借款金额巨大,且没有证据证明余女士与王先生存在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情况,或王先生将诉争款项转移至余女士名下,因此不能认定案涉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邱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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