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员工“抓小偷”撞伤顾客 超市要担责吗)

超市员工在追小偷过程中,撞伤了前来超市购物的顾客,导致顾客鼻骨骨折,超市要担责吗?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


(图片来源:监控视频)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秦某到南通一家大型超市购物,自下而上乘坐电扶梯时,迎面遭遇自上而下前后急速奔跑的两名男子,混乱中秦某被撞到鼻面部,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秦某找超市讨要说法,超市则认为现场发现“小偷”行窃,“小偷”逃离过程中,超市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堵截,属于正常履行维护公共场合管理秩序的职责,也是对商场及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

双方在公安机关多次协商不成,秦某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南通崇川法院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之一系秦某所受损害与超市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图片来源:江苏新闻)

根据监控视频、接处警记录、就诊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秦某是在被告经营场所内因被告工作人员的追逐行为导致受伤。被告亦认可原告受伤是在门店为保护商场及顾客权益,对小偷盗窃行为进行管控堵截过程中发生的。被告作为超市这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被告抗辩其工作人员抓捕“小偷”是正常管理行为,但从监控视频可看出,被告工作人员在处理突发情况时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无序、混乱、仓促的,被告工作人员追赶“小偷”,两人在狭窄的扶梯上自上而下前后奔跑,不可避免地会对扶梯上的顾客造成危险。即便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有一定正当性、紧迫性,却不能因此免除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监控视频截图)

近日,崇川法院判决被告超市赔偿秦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7000余元。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律师说法

商场对于前来购物的顾客有哪些法律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范可知,安全保障义务就是最为基础的、根本的经营者义务。另外,作为经营者还应当承担产品质量保障义务等。

本案中抓捕小偷的事由最终导致伤害,能否免除商场责任呢?

本案中,被告超市方作为大型商超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维护经营场所秩序、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超市的工作人员在处理突发情况时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在未疏散或预警顾客的情况下,采取莽撞追赶的行为,致场所处于某种危险状态,导致顾客受伤,显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抓小偷”也不能成为因此免除其相关义务的理由。

超市向顾客赔偿后,能否向小偷追偿?

如果超市员工确实如材料中所说,是在追小偷过程中导致顾客受伤,那么我认为超市可以进行追偿。

本案中超市方是因为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赔偿义务,但小偷的违法行为是引发侵权行为的导火索。商场追捕小偷行为也是一种履行安全保障职责的体现,对于顾客而言,商场保障义务未履行完善,需要承担责任。但对于商场来说,在赔偿了顾客损失后,商场即形成了法律上的直接损失,该损失也是基于小偷的违法行为产生,且损失是在阻却违法事件过程发生的,具有一定的联系性,所以当然可向小偷进行追偿。

如果在追逐过程中,小偷撞到顾客致顾客受伤,超市还要承担责任吗?

对于受伤的顾客而言,如果是小偷撞伤,顾客可要求小偷、商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小偷的追责依据是直接侵权(撞伤)行为,对商场的追责同样还是安全保障义务,就构成了二人以上共同侵权。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届时,法院会酌定各自责任比例,可能要求直接侵权人即小偷承担大比例份额。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清偿风险,顾客直接要求商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得到的法律权益,就明显比追责小偷来得相对稳妥。

顾客主张赔偿的事项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上述各项费用标准,全国各地区也存在计算方式的差异,主要参照地区的收入水平来公平审定。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王潇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部分新闻来源:江苏高院、南通崇川法院

来源: 江苏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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