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和征收率不一致(从司法审判看工程造价取费税率与实际开票税率不一致的风险)

本案例取自(2020)渝02民终2078号

税率和征收率

金马印务公司与鸿筑建司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其内容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在该合同中对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工程结算依据、标准和方式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就案涉工程税金明确约定按照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的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文件执行;根据该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案涉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即案涉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和税金两部分组成,而双方在案涉合同中就计算税金的税率标准约定为11%,与前述文件规定的税率标准是一致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鸿筑建司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并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根据案涉合同中就结算价款按合同约定标准必须通过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后总价下浮5%为最终结算金额的约定,金马印务公司委托重庆信联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了审核,确定案涉工程造价为25114933.67元,双方对该审核结果签章确认并无异议,金马印务公司也按照该金额向鸿筑建司支付了案涉工程款。现金马印务公司因鸿筑建司向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为3%,认为合同约定的税金与实际缴纳的税金存在税率8%的差额,而诉请人民法院要求将案涉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条第2款第2.2项、重庆信联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5月作出的《结算审核报告》执行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变更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要求返还其按照税率11%-3%计算的税金差额1810085.30元。对金马印务公司要求变更案涉合同就税金约定的税率标准的问题,如前所述,案涉合同中就税金的取费标准和执行定额是明确的,即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文件执行,而该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工程造价的组成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的标准为11%,双方对此应当是明知的,金马印务公司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税率标准的请求不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一方有权申请变更的情形,一审法院对金马印务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是正确的,且金马印务公司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对此没有提出异议。而重庆信联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5月作出的《结算审核报告》,是严格按照案涉合同约定进行审核所确定的案涉工程造价金额,在其审核依据的案涉合同未被变更前,金马印务公司单方要求变更其中的计算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也是正确的。故金马印务公司应当按照《结算审核报告》确定的工程造价金额25114933.67元向鸿筑建司支付工程款,即鸿筑建司向金马印务公司收取25114933.67元工程款是其依据案涉合同履行义务后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案涉工程属于“老项目”,鸿筑建司作为案涉工程的纳税主体依法向税务机关纳税时,可以自行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进行纳税,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进行纳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而鸿筑建司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即鸿筑建司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税,其应纳税额也是按照税率11%计算的销项税额与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而不是按照税率为11%计算的销项税额进行全额缴纳。现鸿筑建司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应税,直接按照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乘以增值税征收率3%所得金额缴纳增值税,而对进项税额不再抵扣。因此,鸿筑建司按照案涉合同收取工程款25114933.67元发生应税行为时,其无论在税务机关依法选择哪一种计税方法,都与金马印务公司按约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没有直接的关系案涉工程款的支付和收取是金马印务公司与鸿筑建司就案涉合同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不能因为鸿筑建司在完成工程建设后,作为销售方依法按照其销售额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的金额,而改变双方就案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虽然工程价款中包含税率为11%的建筑行业增值税税金,但该税金属于案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不属于鸿筑建司代扣代缴的情形,并非鸿筑建司收到该税金后直接代金马印务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也不是金马印务公司在工程价款中支付多少税金,鸿筑建司就应当按照该金额全额向税务机关缴纳,没有足额缴纳就应当返还。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鸿筑建司在发生应税行为后,依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可,税务机关收取相应的税款后向鸿筑建司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故金马印务公司要求鸿筑建司返还其税率11%-3%的税金差额1810085.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鸿筑建司的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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