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马某幼年丧父,由于马某精明能干,十分孝顺,1994年马某到了某村做了上门女婿后,将其母亲张某迁户与自己同住,后经人介绍马某与本村光棍刘某同居,在张某与刘某同居期间,马某对两位老人给予照料和帮助,尽到了赡养的义务。
2004年马某生母张某因病去世后,马某仍然对刘某给予照料和帮助,直至刘某去世,2005年,该村村委会为了刘某老有所养,为刘某办理了“五保”手续,于张某一定的帮助和照料,在办理“五保”直至刘某去世,刘某总共领取了600元的“五保金”和150元的救济款,刘某去世后,村委会为其办理了丧事,事后,该村村委会以90000的价格将刘某的房屋卖给了其它村民,马某以自己与刘某已形成继父子关系,系刘某的遗产继承人为由,向该村村委会索要售房款被拒绝,于是向某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返还售房款9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某在生活上给予一定的照顾,使得马某和刘某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因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有权继承继父的遗产,故原告对其继父张某遗留房屋出售的价格有一定份额的继承权,被告村委会对张某进行五保,虽不很规范,但在张某晚年经济上、生活上对于了保障和照顾,并组织村民为其办理了丧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第13条,以及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19条的规定,判决:“张某遗留房屋出售款所得现金9万元,由其继子原告马某分得4万元,被告村委会分得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案情分析:
本案既存在既父子间的抚养关系,又存在“五保”供养关系,而发生的继子与村民小组之间的遗产分割纠纷。
原告马某与刘某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的继承权不容否认,继子关系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马某在其母与形成事实婚姻后,给予刘某的身份关系变为继父子关系,虽然继父子关系,非血缘关系也非法律拟定血亲,因此,马某只有继承父子关系并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相互才有继承权。
本案中,马某不仅是继子,还对张某进行了照料和赡养,马某在生母去世后继续对继父进行照料,直至继父去世,这点尤为可贵,符合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条件,因此,村委会虽然对刘某提供了“五保”供养,也不能因此剥夺法定继承权,但村委会对张某提供了五保供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村委会有权从张某的遗产中扣除“五保”费用。
欢迎大家留言一起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