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订立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中国路桥新闻网

杨先生:王老伯有一子一女,女儿长期在身边照顾他,儿子几年前和他闹矛盾,去了外地打工,杳无音信。现在王老伯病重,口头跟几名好友交代,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儿子一分钱都没有。朋友们都认为,遗嘱还是写下来比较好,但老人是半文盲,只能口述内容,由友人代为书写,写完由老人签下自己的名字,并找了几名亲戚作见证。请问,这样代写的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答:王老伯订立的遗嘱属于法律上的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代书人代替自己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中,代书人要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被继承人口述的遗嘱内容,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王老伯订立的遗嘱符合上述规定,那么这份遗嘱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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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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