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还能参加村换届选举?
今年4月,仙居县检察院在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情况进行检察过程中,发现戴某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仍以选民身份参与村委会选举。
根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出现第一道“缺口”,问题在于没有守牢“审查关”。
如何堵住这个“缺口”,消除影响选举稳定隐患,维护选举公正?台州市检察院针对基层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执行普遍存在衔接不畅、脱管漏管、监管不严等问题,在全市范围集中、深入开展专项监督。
“零距离”调查走访,确保数据清、情况明、内容实
● 走访公安局各派出所,重点检查:罪犯报到、接收和监管是否到位,执行期满是否宣告和书面通知等情况;
● 走访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情况;与剥政对象直接谈话,了解其在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执行期间的受监管情形。
● 全面梳理被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建立名册。
▲检察官走访被剥夺政治权利对象,了解情况,做好记录。
“零容忍”督促整改,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全面深入
针对在履职及走访中发现的:被剥政对象违法参与选举、权利义务不明、脱管漏管等问题,发出监督法律文书12件,均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及时采纳回复,并已全部整改落实。
▲检察官走访派出所,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零时差”建章立制,巩固监督成效,推进基层善治
全市两级院在开展专项监督工作中,积极向当地党委政法委、组织部门汇报,强化与公安、法院、司法的工作沟通配合,共同提升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执行的规范化水平,维护刑罚执行权威和基层选举公正。
● 天台县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对剥政罪犯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得到县委书记批示肯定。
● 临海市检察院牵头联合当地公安、法院、司法出台会议纪要。
● 积极推动台州市委政法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监管工作会议纪要》,对相关工作做进一步规范。
你知道吗?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
所谓的"剥夺政治权利"并不是剥夺的一个人作为一个社会人的资格,只是将他参与社会管理和参政的权利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