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吕某与上海的S公司因婚假期间的薪酬发放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吕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婚假期间被扣掉的工资。@曹保印评论 #婚假#
二:刘某与上海的M餐饮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刘某结婚时想申请婚假但未获得公司批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后自己请了事假回家。刘某要求公司补偿其婚假期间的工资,公司拒绝,并向法院提交了刘某的事假申请和批准单。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首先,法定节假日主要是: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其他法定节假日包括:休息日、中秋节、清明节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全国性等文件规定婚假为3天,各地对于假期也有不同的规定:北京(3+7天)、上海(3+7天)、江苏(3+10天)、重庆(15天),广东、浙江、天津都是三天。
其次,虽然有了上述的规定,但是各地对于婚假是否带薪休假、未休假如何补偿却适用不一。因为婚假的隐私性很强,不像国家法定节日等好识别,婚假原则得当事人向公司报告、申请,公司方能作出相应的安排。而地方在实践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有出入,基本秉持的原则是:婚假需要当事人申请,未申请则不享有婚假,用人单位也无须另行补偿;但是若是劳动者申请了未获得批准,则应当补休或者补钱。
第一则案例,法院调查吕某的确回家结婚去了,且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吕某未来上班是请了事假或者其他别的原因,因此支持了吕某的诉求;而第二则案例,因用人单位举出了事假证据,劳动者未提出未获得批准的证据,因此不予支持。
最后,笔者认为上述做法欠妥,婚假属于法定假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内如何操作,因不涉外,法院等主动管理也不现实;但是在法定时效内,如果劳动者提出权利保障的诉求,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处理问题,就像社保的问题是一样的。《劳动法》体系本就是为了相对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而存在,设身处地想一下,除非劳动者不知法,否则怎么可能选择扣薪休假。法定权益已经是相对而言最低的保障了,劳动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其最低保障本也就可能因为人事隶属关系而被压榨;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在法定时效内,劳动者主张享受婚假权利,就应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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