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1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 海法)在竞争激烈的当下,加班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工作常态。那么,如果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安排了补休,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了吗?
近日,厦门一女子为此状告老东家。最终,海沧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加班费1046.51元。
据悉,原告苏大姐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从1992年起入职该公司,到2020年4月,苏大姐因退休离职,劳动合同终止,自此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工作近30年的老员工光荣退休,本是一段佳话,然而苏大姐却因讨要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未支付的加班费不成,将老东家告上法庭。
这起案件有两大争议焦点。第一个焦点,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法院审理认为,厦门某公司与苏大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苏大姐因到达退休年龄与厦门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并已享受退休待遇,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苏大姐请求厦门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个焦点,公司是否存在未支付的加班费?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国庆节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故厦门某公司安排苏大姐在2018年国庆期间加班3天、2019年国庆期间加班2天,其虽已安排补休,但不能免除其支付加班费的义务。故厦门某公司应向苏大姐支付加班工资1046.51元。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苏大姐加班费1046.51元,驳回苏大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补休不能替代加班费!
法官说,法定节假日是国务院根据我国民族风俗习惯和纪念日而规定的用以全体人民共同庆祝及度假的节日,其意义无法通过补休予以替代。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确实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所影响的不仅是劳动者的休息权,还影响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进行庆祝、纪念活动,故不能通过安排补休来替代,而应按最高的加班费标准,即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已经安排补休”为由未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该抗辩不能得到支持,即使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均应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