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有没有诉讼时效(确认劳动关系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吗?)

2002年3月,某单位聘用张三从事保洁辅助工作。2002年5月25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张三从事某单位卫生整理及其他工作,月工资300元,每月25日后结算(现金)。该合同约定期限为三个月,后双方又续签2次合同至2005年8月。之后某单位不再签订合同,也没有给张三缴纳社会保险。张三按照要求持续工作至2009年5月,并于次月服从安排,分配至某单位下属单位工作。2020年8月19日,张三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2002年3月至2009年5月期间,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

答: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张三的诉讼请求是否超出仲裁时效。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一年仲裁申诉时效的约束,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张三自2009年5月已明知其开始为其他单位工作,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等法定情形,故对于张三关于确认2009年之前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应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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