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考点11 建设工程许可制度
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使用范围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祝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抢险救灾等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2)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要重复办理。
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时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地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地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考点12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2)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3)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2、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没有12个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一般分为4个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专业承包序列没有36个类别。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4、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过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两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禁止以他人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考点13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一级建造师的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2、一级建造师的延续 注册和变更注册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失效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4、一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统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5、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303000 建设工程发包法律制度
考点14 建设工程招标制度
1、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2、招标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以及终止招标等。
3、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人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4、投标文件的送达和签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5、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之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是一种特殊的投标人资质形式,一般适用于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定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考点15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同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
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作为大型的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一般是投资额大、技术要求复杂和建设周期长,潜在风险较大,如果采取联合共同承包的方式,有利于更好发挥各承包单位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优势,增强抗风险能力,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至于中小型或结构不复杂的工程,则无须采用共同承包方式,完全可由一家承包对我的独立完成。
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共同承包的责任:共同承包各方应签订联合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互相合作、违约责任承担等条款。各承包方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可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左右分包:(1)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2)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有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次分包的。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以上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考点16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建设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分为5大类、41条。
其中的大类包括:(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公布的期限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开。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限期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罚机制
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罚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生产许可、履行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17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2)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给另一方;(3)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个以上当事人不仅做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2、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1)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4)根据法律对合同是否有特定要求,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讲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3、合同的邀约与承诺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成立需具备下列条件:(1)存在两方以上的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邀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邀约人承诺,邀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邀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投标文件,自到达招标人时起生效。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程、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1)不得违法发包;(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3)及时监测隐蔽工程;(4)及时验收工程;(5)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6、建设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包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7、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是:(1)具有违法性;(2)具有不可履行性;(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无效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9、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10、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11、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2、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考点18 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执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7、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对于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考点19 相关合同制度
1、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2)材料检验的义务;(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义务;(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定作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2)支付报酬的义务;(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3)瑕疵担保义务。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价款的义务;(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3)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借款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2)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3)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提供借款和不得预扣利息。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提供担保、提供真实情况、按照约定收取借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4、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合同根据租赁标的物不同,可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此外,根据是否约定租赁期限,还可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5、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1)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2)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3)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出租人的义务: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保证承租人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协助承租人索赔和尊重承租人选择权。
出卖人义务: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承租人的义务: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考点2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1、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1)排放建筑物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4)政府监督部门的现场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须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2、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2)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4)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