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刘某交通肇事罪刑附民
一案的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宏某律师事务所,受刑附民被告刘欢委托,指派林华律师担任被告刘欢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通过阅卷和调查研究,询问被告,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此案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对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刘欢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道义上的责任,其也明确表示愿意做出相应的补偿,以示慰问。
二 ,原告提出的1966038元赔偿数额,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没有提出明细的费用项目清单和相应的数额及依据,其具体数额难以确定。且原告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死亡赔偿金等项不足于采纳。
该责任认定书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认定错误。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明显是原被告的“混合过错”,而办案机关却忽视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这一事实,偏袒受害人,妄断答辩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是不对的、违法的。另外,责任认定书做出也违反程序规定,是明显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各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代理人也希望受害方能得到足额赔偿。
三,赔偿顺序问题。
代理人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对本起交通事故,应当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再由苏6679某某号汽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就损害赔偿来说,被告刘欢一方已经尽力尽到了人道主义之责。
刑附民被告刘欢虽为肇事司机,但系第三被告即车主的雇佣人员。事故发生后,其十分同情受害人,家人也几次托人到受害人家里去表示痛心和慰问,在其本人身患重病、经济很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筹措资金,一次性主动拿出7万元,解决受害人家的善后事宜,尽力化解矛盾。
综上所述,本起交通事故,被告刘欢本不该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承保的保险公司拒赔、车主拒赔,其本人及家庭经济力量又十分有限,由此才导致受害方不能及时拿到赔偿款,不仅不理解还会义愤填膺,将怨气撒到被告刘欢的身上,能理解。但是,被告刘欢及家人都表示,属于他们的损害赔偿责任,绝不会推诿。
据此,建议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确定各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和赔偿顺序。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此致
苏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刑附民被告代理人:林华律师
2020年某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