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文章共二十余篇,由大成跨境投资和贸易专业委员会组织各地办公室20多位涉外律师共同撰写完成。文章共涉及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规评定程序、贸易救济、服务贸易、自然人临时移动、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争议解决等17个领域。此系列文章每日更新,请大家持续关注。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正式签订。其中,第七章就贸易救济做了专门规定,包括:RCEP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以及附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做法,三个组成部分。
笔者个人理解,RCEP属于自贸协定。自贸协定与WTO多边贸易协定殊途同归。但在价值取向上,它们却有本质性差异。自贸协定的制度设计以降低关税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为目标,所有的保障机制,也都是在围绕缓解因降税和消除贸易壁垒导致的成员方国内产业利益和安全这个核心而展开。而WTO多边贸易协定,旨在统一市场规则。
自由贸易本身,仍然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能让市场统一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进而增加人类社会福利。降税是促进自由贸易的,但最多就是降到零税率,负税率就是补贴了。贸易规则不统一,降到零0税率也实现不了自由贸易,因为市场仍然不能统一配置资源。
为此,大成和Morris Manning & Martin联合律师团队,就RCEP中的贸易救济规则与WTO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规则的比对分析,基本结论如下:
第一,RCEP的贸易救济规则,基于WTO的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规则建立起来,并设置了协调规则;
第二,就保障措施而言,《保障措施协议》(AOS)明确规定,保障措施应当以无歧视性的方式实施,不得区分产品来源国别,而RCEP允许针对个别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RCEP对最不发达国家专门设置的优惠政策,即不得对最不发达国家实施保障措施,并且最不发达国家实施保障措施无需进行补偿;
第四,RCEP完全排除了通过数量限制方式实施保障措施,而AOS允许采取数量限制;
第五,RCEP明确规定了保障措施征税的上限,实施期限亦明显短于AOS的规定;
第六,就反倾销规则而言,RCEP明确排除了倾销幅度中的归零计算,必然成为目前仍然坚持归零计算国别的一道准入门槛;
第七,就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而言,RCEP的不利事实程序规则对应诉方更为宽松、有利;
第八,RCEP明确排除了反倾销、反补贴执法在RCEP项下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
第九,RCEP设置了反倾销调查磋商、核查通知时限、价格承诺规则通报以及调查案卷查阅等具体规则;
第十,笔者也能明显察觉到,RCEP是围绕降税这个目标,提出了配套的保障机制和解决方案。而WTO以推动降税为抓手,更着重统一不同成员之间的贸易规则。
捉对减让制度设计最典型地反映了RCEP的包容性和特色。原产地规则,尤其是地区累积和直接运输规则,在适用上未必能完全与这种创新的减让制度相匹配。笔者认为,反倾销和反补贴方面,无论是禁止归零,还是调查程序的规范,都不是RCEP对贸易救济规则的重大改善,因为RCEP成员方并不是归零计算的主要使用者。对反倾销调查程序的规范,也是在学习成熟国家的方法。RCEP对贸易救济制度贡献,在于过渡性保障措施给保障措施规则。它规定了保障措施本身的使用期限,禁止了数量限制,并且排除了对最不发达国家的适用。尤其是在WTO保障措施的基础上,规定了行使保障措施权力的“除斥期间”,使这一权利具有了过渡性,而不能区域内产业已经完成整合之后继续行使。这才是为促进区域自由贸易的制度性创新。
一、 RCEP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比对分析
二、 RCEP与WTO反倾销、反补贴规则的比对分析
本文作者
孙磊 大成北京 合伙人
专业领域:跨境投资与贸易、争议解决、公司与并购、竞争与反垄断
吴莎莎 大成北京 律师
专业领域:跨境投资与贸易、争议解决、公司与并购、竞争与反垄断
肖琳 大成北京 律师
专业领域:跨境投资与贸易、争议解决、公司与并购、竞争与反垄断
金晶 大成北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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