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可以用自己的双手创造未来,可偏偏有人要剑走偏锋,用偷盗的行为获取钱财,而明知是犯罪所得并以收购方法赚得钱财,最终获得法律的惩罚,锒铛入狱。近日,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赵某某和刘某某提起公诉,对党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宜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13日凌晨、19日晚,赵某某、刘某某驾车先后窜至宜川县牛家佃啊石峰村基站、史疙瘩村和桑曲村基站,刘某某爬上通讯铁塔用断线钳将该通讯基站铁塔电缆剪短,赵某某在铁塔下用手将剪断的电缆线抽出放于车上逃离现场,后二人分别于当日凌晨6时许,将该盗得的电缆线卖于绥德县邢家塬村党某的废品回收站,党某明知该电缆属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先后支付赵某某、刘某某3200元和2700元。案发后,宜川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7日早上7时许,在榆林市米脂县紫宸宾馆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和赵某某抓获,于当日12时许在榆林市绥德县邢家塬村将党某抓获。经讯问,三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经宜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赵某某、刘某某两次盗窃的电缆线价值为14880元。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建言: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尊严不容漠视,底线不容挑战,对于盗窃行为我们要严厉惩罚,对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我们也要坚决抵制,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