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律师需要持证吗(律师的尴尬(六))

面对司法机关内部规定的尴尬

  律师办案的主要依据就是法律。然而,许多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的问题,然而到了某些司法机关,却就是行不通。或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律师只能听由有关机关内部规定说了算。这个时候,律师不仅难以为当事人办成事,而且也令当事人对律师当初的法律分析产生怀疑,令律师颜面尽失。

  如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申请支付令的程序,而且没有规定过申请支付令的金额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诉讼费收费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申请支付令只需要支付100元的诉讼费用。然而,有一次当为某当事人1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纠纷去某地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时候,法院立案庭人员却说他们法院内部规定,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纠纷不予办理支付令,必须进行诉讼。这样,不仅当事人不得不掏出3500多元人民币的诉讼费用,而且使得律师当初为了当事人节省诉讼时间和费用的所有分析都顷刻间化为乌有。

  又如,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予以抗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一规定,既是检察机关的权利,同时也是检察机关的义务。作为律师,在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了必要的材料之后,自然认为检察机关没有理由拒绝当事人提出的抗诉申请。然而,某地检察院却内部规定,当事人申请抗诉,必须要到做出原审判决和终审判决的法院复印出有关档案资料,并且要加盖法院档案室章才可以受理,否则,即使你的材料再齐全、理由再充分都不予受理。这一内部规定,其实完全是对当事人的刁难,是对法律规定的抗诉义务的逃避,但律师要为当事人的利益着想,就必须接受这一内部规定的刁难而东奔西跑。否则,你就会失去当事人的信任。

  再如,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可以提出复议或者诉讼。但当事人委托了律师之后,行政拘留所却经常以法律没有规定唯有拒绝律师会见被行政拘留的当事人。当律师东奔西跑地征得有关方面批准会见的时候,往往当事人的拘留期限也差不多都满了,这时的会见已经完全没有必要了。

  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学习得到,而一些司法机关的内部规定律师根本无从知道。然而现实中许多司法机关的内部规定的效力往往比国家法律还大,使得律师在依法给当事人分析判断的时候,就难免出现意想不到的尴尬。这个时候,作为律师,往往会有一种被戏弄、被玩弄的感觉,那感觉实在是糟糕透了。

  面对调查取证的尴尬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这是我们国家的幸事,也是中国律师的幸事。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却又可以说是律师的不幸。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律师制度恢复初期,人们对对法律比较陌生,对律师更为陌生,甚至许多人还不能完全分得清公、检、法人员和律师的区别,所以那个年代,律师仅凭一张“法律顾问处”(那时大多还没改名为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到任何单位调查取证基本上都畅通无阻,也能够得到被调查单位的很好支持和配合。所以那时的律师可以说是身份的象征。

  如今,律师已彻底脱离权力体制走向市场,但整个社会却并没有完全走向法治。于是脱离了权力体制的律师在调查取证的时候,既失去了权力保障,又没有法律保障,便难免尴尬了。

  现在律师取证,有的单位不配合,律师只有申请法院取证。有的单位把律师调查取证当做了“创收”手段,实行高收费不说,还有种种土政策的限制。比如强制要求提供法院的立案通知书等。这些土政策,明显体现了对律师的歧视。律师既然也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取得律师执业证又经过了层层把关,为什么律师的工作必须要依赖其他司法机关呢?这明显体现了对中国律师的不信任。《律师执业证》无论知识含量、取得的难度,还是审查的严格程度、颁发机关的行政级别,都大大高于《居民身份证》,而且还要每年年检,但在社会上受到认可的程度,却连一张人人都有的身份证甚至驾驶证都不如!这实在是对中国律师的极大嘲讽。既然如此,真不明白中国律师还有什么必要为那样一个本子付出如此高昂的代价!

  面对“败诉”的尴尬

  打官司有赢就有输。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想赢得官司,但法院往往只能判决一方赢得官司。有赢的一方自然也就有输的一方。一些当事人,尽管律师已经提前说明了不能保证官司一定能赢,律师只能尽最大努力收集证据,寻找法律依据,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当事人当时也表示了理解,甚至还再三声明不在乎输赢,只要律师尽力就可以了。然而,当判决下来的时候,如果结果不够理想,他们轻则冷落律师,重则无理取闹,跟律师纠缠,要求退费甚至“赔偿”,使得律师防不胜防,也不胜其烦。尤其在某些时候,律师甚至得不偿失,陪进去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但由于种种律师意志和职责以外的原因而导致败诉,当事人无从发泄,便把所有的怨气和怒火最终都发泄到自己的律师头上来,更使得律师难堪之极。

  古言道,“不以胜败论英雄”。这是评价战场上的将领的一句客观公道话。但在当事人眼里,对于律师的评价,只能“以胜败论英雄”。现在许多企业家,更是常常把“只看结果不问过程”挂在嘴边,所以无论你律师准备得如何细致,工作得如何认真,努力得如何辛苦,观点分析得如何正确,但如果“输”了官司,一切都是白搭,律师的所有知识和努力都是白费力气,不会得到任何人任何。

  面对“胜诉”的尴尬

  当事人发生诉讼的时候,往往在聘请了律师的同时,还会去找各种各样的所谓“关系”以求万无一失。作为执业律师,职业准则要求其不能对当事人“包赢”,所以在表态上往往会“留点余地”,不敢作出必赢的承诺。然而当事人的所谓“关系”却可以不受任何约束,拿了当事人的好处就敢表态“包赢”。这样,律师在前台东奔西跑地忙案子,“关系”却在后台指手画脚地评论。最后官司如果真的“赢”了,当事人却把功劳记在了所谓的“关系”头上,认为其“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对律师所做的专业工作却视而不见。如此情况下,作为律师,即时“打赢”了官司也尴尬。

面对“诚信”的尴尬

  对当事人来说,律师的诚信很重要。但对于律师来说,当事人的诚信同样很重要。律师中虽然不乏一些不讲诚信的败类,但对于大多数律师来说,由于有着律师协会和司法局的管理和监督,加之考虑到自己的声誉和品牌,因此都不得不约束着自己,尽可能地追求诚信。

  但对于当事人来说,除了与律师事务所的一纸委托合同之外,再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约束当事人遵守诚信原则。因此律师上当事人之当被当事人欺骗屡见不鲜。有的当事人承诺让你办的案子最后不让你办,有的当事人承诺支付的费用却不支付了,有的当事人甚至玩消失,让律师根本再找不到人了。

  对于当事人来说,往往法律服务是在其“出事”或者发生纠纷的时候才需要,基本上属于“一次性消费”,而且律师又没有任何公权力能够约束当事人,所以某些恶劣的当事人就给律师开“空头支票”,不仅不履行承诺,甚至不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支付律师费的义务。如此以来,造成律师在接受委托的时候,往往需要就先付费后服务还是先服务后付费得讨论上半天。

  面对做好人的尴尬

  我们从小所受到的教育,无论是来自父母的,还是来自学校的,或者来自长辈和领导的,都教育我们要做好人,不做坏人。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物物交换都很认可,认为那是很正常的,也感觉非常平等。在服务业还不够发达的时代,人们之间只要不发生物质利益关系,相互之间的帮助都是无偿的。帮助了他人的人,只要能够获得别人的尊重,一句感谢话也就满足了,最多下次我有事再请对方给予一些帮助。现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许多原有的伦理、道德、观念都已经打破,在涉及物质利益的问题上,有些人哪怕亲戚、邻居、同学、同时,也都会把账计算得非常清楚,拿了或者用了人家的东西,就得付钱,谁也不欠谁的人情。

  然而,在法律服务上,却还没有完全形成这种商品观念。许多国人仍然认为,拿了别人哪怕是一页纸,只要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不付款不好意思,也会主动提出付款的。但对于律师,许多人倾诉半天,跟律师讨个主意。律师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脑子运动了半天,牺牲了无数的脑细胞,最后给当事人出了主意,想了办法,理清了思路,话一说出来,知识和意见就立即被当事人吸收了。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从律师那里得到的是无形的分析和意见,但却没有拿走任何有形的物质,甚至在饭桌上谈的时候还是当事人买单结账。在这种情形之下,没有当事人愿意为律师学习和积累如此高超的法律知识并实际解决了他们的疑问或者难题而付费的,律师最多不过混个酒足饭饱而已。这样的律师,做了好人,却得不到好报。没有收入来源,维持生计都成为问题,还怎么谈得上“高收入”呢?

非诉讼律师

  假如不这样的话,结果可能就是律师收了点小钱,得罪了朋友,混成孤家寡人,最后还是没有了面子。最“高明”的手段就是,对于咨询,哪怕是亲娘老子也不能说得太清楚,而是既让当事人觉得有希望,觉得对其有利,又让当事人不能拿不定主意,非得委托律师去办不可。甚至把几句话可以解决的问题,非给弄成个诉讼,把简单的问题给说得及其复杂,这样才可以有钱赚。但这样的做法,赚了钱却丧失了道德的底线,难免成为被人诅咒的“黑心律师”。对于那些良心尚存的律师来说,他们不如此干为难了自己的生存,如此干了却又为难了自己的良心,内心的痛苦和矛盾实在无以言表。

  其他人做好人好事,在业余时间或者花点业余的精力助人为乐,对社会有益,对自己无害,心情坦然。而对于律师来说,如果抱着“助人为乐”的态度去工作,那么回家饿肚子的时候,可就要“哭”了。所以,做好人还是维持生计?这是每个律师都不得不面对的尴尬。

  面对公益诉讼的尴尬

  律师除了掌握着法律知识之外没有掌握任何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因此律师被被排除在任何利益集团指外。作为律师,必然要比任何阶层和团体更加追求公平、公正和诚信,否则的话,律师只能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牺牲品。在遭遇某些机关和部门以及垄断行业利用公共权力或者公共资源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非法暴利的时候,律师不仅最容易识破,而且也最有能力拿起法律武器挺身而出,行侠仗义,打抱不平。这就是近年来律师不断提出众多公益诉讼的根源所在。

  然而,某些利益集团或者垄断企业,面对律师提出的公益诉讼的正义请求,他们不反省和检讨自己,却总是拿律师的人格和动机来说事,称律师是“为了出名”、“为了获利”等等。退一步来说,即使是为了“出名”也好,“获利”也好,只要依法诉讼,这与追求公益事业并不矛盾,也并不妨碍律师提出公益诉讼的正义性和正当性。但由于律师没有自己的“喉舌”,因此许多公益诉讼的律师被某些媒体非议也无可奈何。

  今年铁道部决定春运期间火车票不涨价,全国百姓一片叫好。许多人都知道,近年来有几位律师不断状告铁道部春运期间火车票涨价,并因此引起了全国对春运期间火车票涨价的关注。应该说,今年春运期间火车票不涨价的决策,肯定离不开几位律师的不懈努力。然而,当有记者就此采访铁道部有关人员的时候,他们却坚决否认今年火车票不涨价与律师提出诉讼有关。其实,就是承认了与几位律师的诉讼有关又有何妨呢?

  为了公益诉讼,许多律师得不偿失,赔进去大量时间和金钱,甚至屡败屡诉,却还有被指责为了“捞名”,成功了,却又得不到应有的承认,何其尴尬也!

  哪怕律师的公益诉讼就是为了“出名”,那么这种“依法”出名总比那些“一脱成名”、“出丑成名”、“绯闻成名”、“恶炒成名”、“卑鄙成名”不知要高尚多少倍!而且这还有助于我们社会的进步,我们提倡一下、鼓励一下又有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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